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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无罪案例(证据不足,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

时间:2024-08-11 10:39阅读:
受贿罪无罪案例(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 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一)余某某、卢某某...

受贿罪无罪案例(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

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一)余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闽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人与他人合伙出资并参与经营公司,证明本人未全额出资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本人未全额出资,本人获得公司分红及转让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

(二)吴某被控单位受贿罪一案(摘自(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与相关行贿人、行贿单位有业务往来,故不足以认定为被告人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四川省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唐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内刑终字第34号)

裁判要旨:单位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单位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是侦查、公诉、审判的开始,是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机关在侦办本案中仅对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未对被告单位立案,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受贿罪,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办案流程。另一方面,被告单位拉取的相关“赞助款”是该单位的行为还是其他单位的行为在证据上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四)金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抚中刑二抗字第00010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项的去向,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收受贿赂款的客观证据,证据链条不完整,仍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故证据不足。

(五)其他的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例:

1、杨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

2、叶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914号)

3、钟某某、肖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122号)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一)许某被控贪污、受贿罪一案(摘自(2011)豫法刑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钱款4000元,属受贿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二)湖南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被控单位受贿罪、胡某被控贪污罪一案(摘自(2015)常刑再字第3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违规收受第三人赞助款8万余元属实,但其金额未达到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三)赵某、张某某被控受贿罪、贪污罪一案(摘自(2016)云03刑终15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受贿数额均达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数额,且没有其他较重情节,二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四)何某某被判受贿罪一案(摘自(2014)湘高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收受部分财物,但其是在拒收现金后,经请示领导,为避免矛盾、缓和关系才收取,收取行为事出有因,其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五)某商务局被控单位受贿罪、张某某被控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摘自(2008)光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利用职权与某公司交换车辆使用,谋取的利益是车辆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换车使用时间较短,未给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尚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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