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维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维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西布曲明。
诉讼过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维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维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全链条打击,本案即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同类案件过程中,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源头,并据此进一步深挖,成功追诉下级代理十余名,对该犯罪链形成“全覆盖式”打击。此外,针对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情况,司法机关还延伸司法职能开展溯源治理,督促网络平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两高”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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