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掉包贵重物品,支付廉价物品货款,如何定罪?
案例:
石某酷爱厨艺,平时喜欢逛超市看看炊具。2023 年 8 月 8 日,石某在天津友谊商场枫蓝国际超市内 看到一款德国双立人牌珐琅锅,爱不释手,一看售价 8000 元,顿觉囊中羞涩,无奈放弃购买。 回家后,石某对该珐琅锅念念不忘,不得到该锅寝食难安,经彻夜苦思冥想,终得一法。次日,石 某佯装在该超市内挑选锅具,趁身旁无人时,其将双立人牌珐琅锅与另一款售价为 1000 元的法国珐宝牌 珐琅锅的包装盒互换,并拿到柜台交收银员结算。石某付款离开后,超市巡查员发现一珐琅锅包装被拆开,通过超市监控发现石某调包一事,随后其 通知商场保安部门在门口留意手提珐琅锅包装的人,另一面通过商场监控查找调包人,后在该商场内将 正在吃饭的石某抓获。 对于本案,有的认为石某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石某构成诈骗罪。
解析:
相关规定,对于石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石某在超市内将双立人牌珐琅锅与另一款售价为1000元的法国珐宝牌珐琅锅的包装盒互换,并拿到柜台交收银员结算,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行为。首先,石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其次,石某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故意盗窃他人财物。因此,石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比之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石某的行为并未涉及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是直接进行了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石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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