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无罪案例(一审无罪)
(2018)甘0702刑初376号
公章是如何盖上的存在合理怀疑。对三份书证上大柏村委会盖的印章的真实性被告人及辩护人虽然没有提出异议,但被告人张某1否认是其所盖,证人李某、张某2、叶某、茹某均证明,2017年下半年叶某未征得李某、张某2同意,擅自在2016年1月26日张某1借款120万元支票存根上补盖大柏村委会印章的情况,且2016年1月26日中天公司开具了票号相连的120万元、20万元两张转账支票,20万元转账支票存根上既有张某1签名,也有大柏村委会印章,120万元转账支票存根上却只有张某1签名,没有大柏村委会印章,如果120万元是大柏村委会所借,应当在开具转账支票时一并加盖大柏村委会印章。
因此,上述三份书证上大柏村委会的印章是何时所盖、是否是被告人张某1所盖存在合理怀疑。
第四、大柏村委会与中天公司2016年12月31日达成结算协议能否认定张某1借款系大柏村委会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借款。被告人张某1一个人向中天公司借款的事情大柏村委会其他成员并不知情,制种完成后大柏村委会与中天公司结算制种款时,中天公司提出要扣除被告人张某1借款188万元及利息13.2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大柏村委会为了结算剩余制种款,无奈达成结算协议,同意扣除张某1借款及利息,该事后行为不能改变发生借款时行为的性质,不能依此认定借款系大柏村委会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借款。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挪用的资金系大柏村委会资金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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