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同样构成本罪。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认定行为人具体承诺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
案件名称:梁某冰、金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青01刑终271号
裁判理由:
关于梁某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查×陈述梁某冰向其索贿,梁某冰供述查×给其农行借贷卡,说是给其贺房,后来金×刷卡后才知道卡里有30万元。因此查×的证言与梁某冰的供述不一致,认定索贿证据不足。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梁某冰具体承诺为查×谋取何种利益。且上诉人梁某冰得知卡内有30万元后,不仅将银行卡要回交给了财务人员陈×,后将30万元现金也交给陈×。因此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无事先预谋、无共同故意且未共同占有好处费,不构成共同受贿
案件名称:王某、柳某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7)陕03刑终251号
裁判理由:
上诉人柳某亮与王某事先预谋,无据可证;共同故意,无据可证;上诉人柳某亮对王某收取他人好处费、点位费既不知情,也未获得,更无共同占有。故上诉人柳某亮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先通谋,共同受贿,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之理由依法成立。
3、未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标准
案件名称:宋某、杜某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二中刑终字第338号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杜某远受贿数额22908.53元,未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类案指引:(2016)云03刑终151号
4、证据不足
案件名称:杜某拴、李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忻中刑终字第362号
裁判理由:
经查,关于崇实学校的性质,从工商局登记来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学校董事会构成来看,学校主要成员系杜某拴的家人,虽然现有证据可证明二被告人向保险公司索取手续费的事实,但是认定其二人将收取的费用归个人所有及手续费数额多少的证据不足,因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拴、赵东霞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拴、赵东霞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
类案指引:(2019)川0108刑再1号、(2015)夏刑初字第57号
5、收受金额未达入罪标准,且收受财物当天即退回的,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案件名称:游某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眉刑提字第1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游某甲于2008年6月27日以领取工资的形式收取深圳龙辉跃实业有限公司现金6000元,收受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其当天即退回深圳龙辉跃实业有限公司,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故游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6、客观要件不构成
第一,不存在谋取利益的情形;第二,涉案款项为劳动报酬;第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案件名称:苟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9)川0191刑初143号
裁判理由:
经查,苟某的银行卡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分12笔收到我趣公司支付的款项共480607.89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款项系苟某为我趣公司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行贿款。理由在于:
第一,苟某在2014年9月开始收到我趣公司的转款,而刘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我趣公司是2014年底开始提出租赁腾讯成都公司场地的事宜,在此之前不存在因苟某为我趣公司谋取利益而收受行贿款的情形。
第二,通过对苟某银行卡明细及我趣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进行核对,支付的时间与金额二者能够大致对应。
第三,对于480607.89元款项的性质,苟某与周某都提到该款项是发给邓某的工资,同时根据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能够证实,苟某、邓某实质上为我趣公司进行了工作,因此有理由相信该款项为苟某、邓某夫妇收到我趣公司的劳动报酬。第四,在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苟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苟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7、涉案财物为收受的礼金证据不足
案件名称:张某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津0111刑初291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指控被告人张某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新在其亲属丧事期间收受了张翊受齐国庆委托给予的礼金,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
8、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款项为索贿款
案件名称:霍某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7)京0118刑初10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佐出资与伊某共同经营山场,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霍某佐是建设中心主管,负责基站选址工作,建议引入、延用代谈公司,是其职责范围。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伊某、张某1及华厦恒德安公司通过银行所转款项是被告人霍某佐索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霍某佐有罪,应当宣告无罪。被告人霍某佐关于其无罪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霍某佐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9、涉案财物为借款,应属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案件名称:马某海、徐某明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五刑初字第4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海在拉运土方工程结算前向徐兰生之子徐某借款10000元并提供借条,虽至今未还,但应属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不成立。
10、仅行贿人证言,且真实性、可信度较低,更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案件名称:叶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914号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收受他人财物主要依据行贿人一方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上述每宗犯罪的作案时间、地点及行贿人均不同,每宗犯罪中的行贿人并非他宗犯罪中的见证人,是各自独立的,不能相互印证。因行贿人承包了翔运公司的出租车,与翔运公司存在利益关系,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较低,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行贿人的证言,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另外,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因此,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主观方面和不证据不足
第一,犯罪起因、动机和目的方面所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证据的唯一性;第二,涉案金额可能系补偿款;第三,收受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件名称:刘某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4)华刑初字第9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起因、动机和目的方面所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证据的唯一性,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则证实被告人及其家属确因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给其造成生活饮用水困难而引发矛盾,并向企业多次要求解决未果,至2012年双方口头达成协议,而领取1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领取10万元是索贿或是补偿款,因证据互相矛盾,无法确认,且被告人收受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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