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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案例,结伙参与开设跨境赌博网站情节严重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开设赌场罪案例,结伙参与开设跨境赌博网站情节严重 案例: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赌博集团犯罪——梁某杰等8人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罪案例,结伙参与开设跨境赌博网站情节严重(图1)

开设赌场罪案例,结伙参与开设跨境赌博网站情节严重

案例: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赌博集团犯罪——梁某杰等8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澳门葡京娱乐场”跨境赌博网站在菲律宾马尼拉设立工作室,组成运营团队,通过代理推广,发展我国境内会员以“捕鱼达人”“棋牌对战”等多种形式参与线上赌博投注。2014年5月至2020年11月,该赌博网站共在我国发展代理2736人、吸收赌客162689人,接受下注赌资人民币1.6亿余元。被告人梁某杰、吴某庭、夏某举、夏某群受雇到菲律宾分别担任该赌博网站工作室的管理人员、客服人员;被告人周某辰、古某杰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梁某香协助转移涉赌资金人民币67万余元;被告人陆某华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杰、吴某庭、夏某举、夏某群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跨境赌博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梁某香、周某辰、古某杰、陆某华明知系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技术支持服务或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均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其中,梁某杰任赌场高级主管,负责人员管理,应认定为主犯;梁某香等7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属从犯。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梁某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梁某香等7人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中3人适用缓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赌博平台账户内的赌资及孳息。

典型意义

跨境赌博犯罪形式网络化、运营集团化特征日益突出,犯罪团伙转移至境外搭窝设点,并衍生黑灰产业链,打击治理难度大。本案被告人或在境外窝点参与赌博网站运营,或在境内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及推广服务,人民法院按照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对其精准量刑,同时判令没收违法所得及查扣的赌资,摧毁再犯能力,既体现全面打击、重点打击,又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以法治手段治理跨境赌博犯罪的力度、深度和准度。

节选自《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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