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要旨一:行为人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不起诉要旨二:涉案行为已过追诉期限
不起诉要旨三:行为人虽有开设牌馆并收取打牌人员费用的事实,但其行为系仅收取固定的场所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是抽水盈利的开设赌场行为
不起诉要旨四:行为人只是涉案人员的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
不起诉要旨五:行为人未参与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管理、经营或者服务,仅帮助他人转钱送钱,且不知道钱的来源,并未从中获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不起诉要旨六:行为人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不起诉要旨七: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不起诉要旨八:分红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
不起诉要旨九: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
不起诉要旨十: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款
不起诉要旨十一:自首、认罪认罚
不起诉要旨十二:受雇于他人在赌场从事上分等服务工作,领取固定工资,系从犯
不起诉要旨十三:参赌人员较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
不起诉要旨十四: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非法获利钱款已被依法收缴
不起诉要旨十五:从犯、立功、认罪认罚
不起诉要旨十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明知出售的银行卡用于开设赌场
不起诉要旨一:行为人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案 号: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英吉沙县公诉刑不诉〔2020〕1号)
判例评析: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虽然去过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在英吉沙县某街(老看守所对面)“A”迪吧二楼开设的赌场,但是被不起诉人在该赌场没有任何作用,当时因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有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了找赵某某到赌场的,到赌场时没有管赌场的事,并没有具体负责赌场的管理、看监控或者监督场地抽头人员,没有分红,没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二:涉案行为已过追诉期限
案 号: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三:行为人虽有开设牌馆并收取打牌人员费用的事实,但其行为系仅收取固定的场所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是抽水盈利的开设赌场行为
案 号:攸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攸检刑不诉〔2019〕10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田某某和严某某虽有开设牌馆并收取打牌人员费用的事实,但其二人的行为仅系收取固定的场所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并非不断抽水盈利的开设赌场行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四:行为人只是涉案人员的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
案 号: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张某某的专职司机,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五:行为人未参与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管理、经营或者服务,仅帮助他人转钱送钱,且不知道钱的来源,并未从中获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 号: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张某某未参与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管理、经营或服务,仅帮助胡某某、王某某转钱送钱,且不知道钱的来源,从中未获得利益,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遂其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六:行为人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案 号: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30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但其抽头渔利不足5000元,赌资不足5万元,人数也不足20人,宫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七: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案 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慈检刑不诉〔2020〕76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从犯;(二)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八:分红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
案 号:正蓝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了开设赌场,而且与额某某、田某某等人分红,但分得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7条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九: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
案 号: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修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款
案 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32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一:自首、认罪认罚
案 号: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二:受雇于他人在赌场从事上分等服务工作,领取固定工资,系从犯
案 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121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从犯,受雇于樊某甲在赌场从事上分等服务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且该赌场开始时间不长,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三:参赌人员较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 号: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3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通过开设“房间”的形式,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参赌人员较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四: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非法获利钱款已被依法收缴
案 号: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区别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非法获利钱款已被依法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五:从犯、立功、认罪认罚
案 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判例评析: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从犯、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十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明知出售的银行卡用于开设赌场
案 号: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义检刑不诉〔2020〕2400号)
判例评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移送认定16.3.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案犯苏某某未到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用于开设赌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来源:深圳刑辩律师丁广洲,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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