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要旨汇总(127辑)
1.黄某某交通肇事案(第1403号)
裁判要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而且注重矛盾化解,实现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尤其是过失犯罪案件,要找好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着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实现社会和谐。对于涉及社会敏感因素、复杂背景、隐藏着风险的案件,即便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切忌一味图快,简单化处理。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程序上未按认罪认罚模式从简处理的,不影响实体从宽处罚。
2.程某某危险驾驶案(第1404号)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制度,增设速裁程序,旨在为轻罪案件处理提供一条“快车道”,实践中醉驾案件处理要用足用好速裁程序,通过繁简分流,全流程提速,节约出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醉驾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速裁程序,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发挥速裁程序的功能。
3.雒某池、雒某高等故意伤害案(第1405号)
裁判要旨:对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机会,有利于矛盾化解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其多元价值,发挥其应有功能。
4.马某某盗窃案(第1406号)
裁判要旨:实践中,要把轻罪案件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既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又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轻罪案件应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上要根据案件性质、刑罚轻重、案件难易以及被告人的选择,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充分发挥其分流功能,避免程序空转,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能不捕的,不捕,减少羁押;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5.刘某某、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第1407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案件及时审结,被告人能够获得迅速及时的审判,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能够及时得到恢复。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应严格限制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二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形式要灵活简便,避免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速裁不速度、简易不简,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发挥,影响庭审实质化。
6.段某某妨害公务案(第1408号)
裁判要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实际上是反悔不再认罪。此时,由二审发回重审,目的是通过完整的一审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程序,查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关键事实。发回重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重新审理后法院所作判决享有的上诉权。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第一项规定,只有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非速裁案件,即便是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只能依普通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后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并不排除重审后宣告无罪,案件回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控辩对抗”的原点。
7.苏某某开设赌场案(第1409号)
裁判要旨:对于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况。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三要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8.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第1410号)
裁判要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要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避免一味追求诉讼效率,错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注重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9.张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1411号)
裁判要旨: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应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这也是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的重要区别。
10.杨某某贩卖毒品案(第1412号)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二审终审制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不能因此否定一审对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发现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切实发挥二审的救济和纠错功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也要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
11.吴某某、鲁某某容留卖淫案(第1413号)
裁判要旨:“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后果的可预测性。“认罪越早、从宽越多”必须结合认罪价值以及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12.王建受贿案(第1414号)
裁判要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侦查阶段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表现为被告人当庭确认签署具结书系出于自愿,或者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确无退赃退赔能力的,不能以此否定“认罚”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接受量刑建议,背后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明显无真诚悔罪表现的,不应当认定为“认罚”。人民法院对于“认罚”情节的否定,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向被告人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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