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帅、王心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编造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其舅舅的工亡手续并申领到抚恤金,并通过伪造仲裁调解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亡待遇审批表、工亡补助金核定表、工亡保险待遇支付单等材料以及伪造聊天记录的手段,以需要收取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补缴保险金以及办事好处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3号1-5-2室,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宋某转账36次,共计人民币46800元。赃款被被告人宋某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和日常消费。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宋某返还被害人王某5000元人民币。
2022年7月6日,将被告人宋某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宋某伪造的仲裁调解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材料;证人安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如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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