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摆凤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作为派出所辅警,在与他人处理该乡村民任学明的家庭矛盾时,得知柳某付给任学明现金6.49万元。次日11时许,刘某与乡干部妥某及村支书带任学明到银行存款时,刘某谎称要回派出所给所长汇报,从而支开二人,之后独自带任学明到华亭农商银行山寨支行存款,将其中2万元窃取准备占有,但因同所民警雷某的到来而未得逞。当日15时许,任学明提出让刘某给自己办理入住敬老院一事,刘某明知自己无权办理仍然答应,将任学明带到农商银行山寨支行取出早上存进的5万元存款,并全部据为己有。8月18日,在调查任学明非正常死亡案时发现刘某涉嫌诈骗遂对其调查,8月22日,刘某及其家属退赔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移交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函、接处警综合单、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议复印件、任学明尾号2636的华亭农商银行卡交易明细,领条、收条;证人王某、赵某、妥某、张某1、刘某1、柳某、马某、尹某、李某1、郝某、雷某、张某2、禹某、刘某2、李某2、辛某等人的证言;华亭农商银行山寨支行、山寨邮政所监控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8月26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某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能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在社区的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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