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无罪案例,谋取的款项系所应得的合法利益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向县委书记给付65万元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属于以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谋取竞争优势,其所谋取的工程款系依照民事法律和合同约定所应得的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7)甘1221刑初142号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夏溪园林公司先后在甘肃省E市承包施工F县G工程、F县H工程、F县J工程、F县K工程,并委派公司副总经理、股东谈某乙为以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程核算、工程款催收等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因夏溪园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夏溪园林公司通知项目部负责人谈某乙尽快催收工程款。在谈某乙多次催要,相关部门给付额度不大的情况下,谈某乙向夏溪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史某汇报并协商,由谈某乙代表夏溪园林公司向时任F县委书记刘某请求帮助解决,具体事宜由谈某乙负责实施。谈某乙先后四次向刘某送现金65万元,该65万元全部为夏溪园林公司业务拓展备用金。具体如下:(略)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夏溪园林公司和被告人谈某乙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向时任F县委书记刘某给付65万元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属于以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谋取竞争优势,其所谋取的工程款系依照民事法律和合同约定所应得的合法利益,被告单位夏溪园林公司和被告人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谈某乙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无罪网、刑事法典
【行贿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行贿罪客观要件
行贿罪构成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行贿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行贿罪主观要件
行贿罪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案无罪案例,谋取的款项系所应得的合法利益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