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对于链条化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行为,应当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某祥在江西省贵溪市开办锯板厂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与吴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向其提供阔叶树锯材,吴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购。202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祥明知当地禁伐阔叶树,附近村民无采伐许可证从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阔叶树,仍予收购,并收购部分为修建花桥水库枢纽工程而合法采伐的阔叶树。彭某祥对上述林木进行加工后,陆续向吴某销售阔叶树锯材84055根,折合立木蓄积642余立方米(包括合法采伐的阔叶树87余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尚未销售的阔叶树原木524段、锯材453根,折合立木蓄积33余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贵溪市林业局在彭某祥锯板厂查获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木材487根,折合立木蓄积28余立方米;被告人彭某祥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
【裁判结果】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彭某祥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其亲属退赔情况,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相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犯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作为销赃环节的犯罪类型,不直接实施非法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存在一对多、一对众,甚至是职业化、链条化的情况,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社会危害远超分散、偶发的一般盗伐、滥伐行为。对于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本案即是专门实施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并通过固定渠道加工转卖的情形,且呈规模化运作,不到一年时间内非法收购林木的立木蓄积就超过600立方米,对当地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受利益驱动,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收购,在当地普遍禁伐阔叶树的情况下,成为持续诱发非法采伐的因素。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本案行为人依法定罪并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有力惩治、有效震慑链条化非法收购林木行为,对于铲除非法采伐诱因,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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