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例
——对于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的,应当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旦知某旦为修建房屋,携带油锯、斧子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洮河保护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保护区内车巴保护站某林班某小班云杉(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6棵,并制成原木26根运至车巴保护站其他林班内存放。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测量、核算,涉案26根云杉立木蓄积为17.5立方米。
【裁判结果】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旦知某旦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云杉,涉案林木立木蓄积17.5立方米,达到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综合本案行为对象以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旦知某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60株,恢复林地面积1.6亩,并对补植的林地进行管护,保证成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更为重要的生态功能,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依法严厉惩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犯罪、有效修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生态责任。案涉洮河保护区位于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秦巴山地的过渡地带,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天然原始山地寒温性暗针林生态系统、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洮河保护区生态区位特殊,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对于涵养水源、汇聚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盗伐洮河保护区内云杉,立木蓄积超过17立方米,严重破坏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当地林业技术部门制定的专业修复方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补植苗木、恢复林地,通过“刑罚+修复”裁判模式实现附带公益诉讼功能,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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