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例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在贵州省台江县、剑河县等地的多处山场,使用电锯盗割楠木树块,并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正、杨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等人,被告人王某亮、王某明收购楠木后,通过邮寄方式又出售给被告人翁某生、刘某权等人。经鉴定,涉案树木为野生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盗割闽楠共30余株,并致其中7株死亡,导致树龄2600余年的“古楠木王”被严重毁坏;非法交易楠木板料200余块,折算立木蓄积2.28余立方米,累计获利4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非法毁坏野生闽楠、出售野生闽楠板料,被告人罗某正、杨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翁某生、刘某权,非法收购涉案闽楠板料,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本案行为对象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万元;判令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被告陆某州等十五人认购98万余元碳汇替代对致死楠木的修复,对“古楠木王”缴纳救治修复费29万余元,按份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珍稀植物是野生植物中相对脆弱的部分,一旦灭绝,不仅本身基因、文化和科学价值将丧失,还会引发其他多物种连锁衰退、甚至灭绝,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我国一贯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实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重要举措,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当前危害珍稀植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即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盗割方式毁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闽楠,涉案树木多达30余株,致7株死亡,并严重毁坏被称为“古楠木王”、树龄2600余年的闽楠古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十一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对罪行最为严重的升档量刑;同时依法判令十五名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被告就毁坏珍贵树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严格保护珍贵树木资源的具体举措,对切实贯彻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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