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贿案例
【关键词】
行贿 交通执法 洗钱 立案监督 监检配合 溯源治理
【要 旨】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受贿案件时,发现行贿犯罪人线索,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监察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洗钱等刑事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应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促使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廉政、履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从事汽车维修、高速公路停车场运营、车辆年审服务等业务的社会人员。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多次请托某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某大队交通民警刘某(已判决),由刘某利用负责查处车辆违法的职务便利,对其大队查处的违法车辆予以放行,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为感谢刘某的帮助,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别向刘某行贿3.58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至15.34万元不等。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员会陆续将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提起公诉之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8日,分别以行贿罪判处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均已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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