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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行贿案例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郭某某行贿案例 【关键词】 行贿 矿产资源领域 “家族式”腐败 宽严相济 【要

郭某某行贿案例(图1)

郭某某行贿案例

【关键词】

行贿  矿产资源领域  “家族式”腐败  宽严相济

【要  旨】

矿产资源领域资金密集、利润巨大,行政审批环节多、权力集中,是行贿受贿易发多发重点领域,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矿产资源领域行贿受贿犯罪的查办。对于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家族式”腐败,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共计2832.74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012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地矿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收购地矿公司股份、入股并经营某矿业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给予邓某某财物折合共计1721.8万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已判决)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和某某现金共计973万元。

综上,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527.54万元。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22日,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江川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郭某某提出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1年12月24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构成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某某未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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