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三起打击虚开骗税犯罪典型案例(二)
严厉整治“假企业”虚开发票犯罪
——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经营的8家线业公司或纺织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26家涉农企业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21份,金额共计1.6亿余元,已抵扣税款1864万余元;接受7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4份,金额共计5548万余元,已抵扣税款938万余元。此外,涉案8家公司还向200多家制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64份,金额共计6.5亿余元,税额1亿余元,已抵扣税额494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额特别巨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因黄某某同时还犯有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控制的8家公司仅有1家存在小规模生产经营行为,其余均系空壳公司。被告人利用上述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发票非法获取利益,属于典型的“假企业”虚开发票犯罪,且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隐蔽性特征,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严厉惩治“假企业”虚开发票犯罪,精准打击行业性、区域性重大案件和职业化虚开犯罪团伙,着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大部分基于暴利虚开目的注册的空壳公司会在短时间内走逃或失联,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切记要求上游企业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真实发票,避免因开票公司走逃或失联影响正常税款抵扣。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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