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案例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图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田井伟、谭亚琼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05号)]亚硝酸钠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28日下发的2012年第10号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但亚硝酸钠本身的属性仍属于食品添加剂,这在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中是明确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出允许使用的范围或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

<< 不能简单地将“致人重伤”完全等同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上海首例殴打防疫志愿者被以寻衅滋事罪判一年半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