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发布第四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在医院寻衅滋事、酒后闯关袭警、编造虚假信息等犯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1月22日,吴某某与家人从湖北返回广东河源,几天后发现身体不适,医院初步检查虽未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但告之需隔离观察。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到吴某某住处,再次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吴某某无视隔离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10人医学隔离,87人集中隔离。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某拒不执行卫生防控措施,造成多人隔离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1月26日,李某某因不合理诉求无法满足,在广州某医院住院部,使用带针头的注射器挟持1名护士20分钟,严重干扰医疗秩序。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某在医疗场所胁迫医护人员,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三、黄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
2月9日,黄某某因酒后出现呕吐、咳嗽症状到医院就诊,因不满治疗方案,谎称近期曾在疫区武汉居住一周,致使卫生医疗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黄某某医学隔离,对黄某某经过场所关闭并进行消毒处理。调查核实期间,黄某某仍谎称从武汉回来,直至公安机关查实后排除黄某某到过武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莫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
2月14日深夜,莫某某无聊生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先后两次谎称莫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死、郑某感染新冠肺炎要求救治,造成当地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连夜启动紧急应对措施,派出救护车救治,并赴多地排查核实。
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某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肺炎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韩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2月9日晚,韩某某酒后驾车路经高速公路出口处疫情防控体温检测点时,拒不配合检测,对防疫工作人员恶语相向,并下车殴打维持秩序的民警,致对方左肩关节脱位。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6 mg/100ml,属于醉驾。
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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