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例,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江苏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省法院在2023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医务人员向贩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对企图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制裁的毒品罪犯依法收监案件等。
目 录
1.李某雄、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2.黄某杰等35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建立并通过境外网络社交群组发布广告,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
3.祝某红、李某祥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医务人员向贩毒人员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药品管理
4.被告人穆某洲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惩处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贩卖毒品犯罪
5.王某亭运输毒品案
——连续怀孕企图逃避惩罚,未实际哺乳婴儿,依法收监执行
1.李某雄、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价格、数量、交易地点后,张某伙同妻子被告人范某玲驾车至李某雄处购得甲基苯丙胺4公斤。2017年1月至4月,张某、范某玲将上述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多次向他人贩卖。2017年3月起,张某同被告人曾某威等人商议共同购买毒品贩卖。2017年6月,张某伙同曾某威驾车前往广东,向李某雄购买甲基苯丙胺8公斤。2017年6月8日,张某、曾某威在驾车返回镇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二人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965.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曾某威、范某玲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张某、曾某威、范某玲均系主犯。李某雄、张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雄、张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曾某威、范某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某雄、张某已于2023年5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大宗制贩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导致毒品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打击的重点。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近12公斤,现场查获近8公斤,毒品数量巨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对李某雄、张某判处死刑,并根据曾某威、范某玲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体情节,对二人依法判处死缓,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2.黄某杰等35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建立并通过境外网络社交群组发布广告,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杰和黄旺(在逃)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溴替唑仑、γ-羟丁酸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组建“大马加油站”等社交聊天群,发布迷药广告并进行销售。卖家在境外使用社交软件与境内购毒人员私聊,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通过国际快递,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境外直接邮寄至境内购买人员,或指使他人转寄交付,先后共同作案90余次,收取毒资人民币13万余元。
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从境外购买三唑仑后,又向外省人员邮寄。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陈某武明知三唑仑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境外购买并在境内贩卖,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下家交付。被告人郑伟等其他31名被告人,明知三唑仑、γ-羟丁酸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境外购买,均非出于医疗及其他合法目的。
2021年3月至7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黄某杰等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在各被告人住处、办公地点等查获相关药片、注射剂、针筒等。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药片、注射剂等疑似药物中含有三唑仑、咪达唑仑、溴替唑仑、γ-羟丁酸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杰多次走私、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陈某武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郑某杭等31人走私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其他3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吸食,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境外走私麻精药品的情况愈发突出。麻精药品具有麻醉、镇定作用,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性侵等其他衍生犯罪。同时,随着信息网络、物流快递行业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境外社交网络勾连、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实施毒品犯罪,增大了打击、查处难度。本案中,被告人建立境外网络社交群组,发布迷药广告,向吸毒人员或其他非法用途人员销售,通过国际国内物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参与人员多,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杰等人判处刑罚,斩断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链条,有力打击了利用信息网络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犯罪行为。
3.祝某红、李某祥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医务人员向贩毒人员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药品管理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祥系某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2019年1月至3月,李某祥明知被告人祝某红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多次向祝某红贩卖约600板(每板10颗)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非法获利人民币4.8万元。祝某红在明知被告人邓某菊向其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是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邓某菊贩卖上述药品800板(部分从被告人李某祥处购买),非法获利16.8万元。邓某菊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贩卖上述药品65颗,非法获利人民币2310元。
公安机关先后将祝某红、李某祥抓获归案,从祝某红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198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邓某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1日,邓某菊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向他人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00颗,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当日,邓某菊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药片均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祥、邓某菊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祝某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邓某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虽然国家对麻精药品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但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医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规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向贩毒人员销售的案件,也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办案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涉案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致使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
4.被告人穆某洲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惩处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
方式贩卖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穆某洲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推销“上头电子烟油”,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谈好价格,使用购买的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编造寄件人身份和电话号码,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向曹某、林某某等7人贩卖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油”,销售得款合计人民币5480元。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从购毒人员曹某、林某某等人处扣押部分上述“上头电子烟油”,经鉴定,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洲明知是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而多次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穆某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大麻类毒品包括大麻植物干品、大麻树脂、大麻油等,是常见的毒品类型,其最主要的活性成分为四氢大麻酚(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问题或精神疾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进行毒品交易的现象日益突出,犯罪手段愈趋隐蔽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本案中,被告人穆某洲利用国外的社交软件销售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并使用支付宝账户收款,通过物流方式向买家寄送,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根据穆某洲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贩卖毒品犯罪。
5.王某亭运输毒品案
——连续怀孕企图逃避惩罚,未实际哺乳婴儿,依法收监执行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亭怀孕期间,在湖南省衡阳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10月14日8时许,王某亭将冰毒藏于内衣中,至湖南衡阳东火车站欲乘高铁至南京南站,在安检处被当场查获,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5.69克。
2017年12月2日,王某亭生育一子。因王某亭怀孕、哺乳,办案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王某亭在案件审理期间再次怀孕,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某亭怀孕,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法决定对王某亭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23日,王某亭生育一女。同年12月28日,王某亭将生育的女婴送予他人抚养。因王某亭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建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收监决定,依法对王某亭收监执行。
【裁判结果】
本案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亭运输毒品145.69克,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亭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少数病残孕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后,利用其无法被收押收监,逃避刑事处罚。该类犯罪人员恶意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肆无忌惮实施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亭在怀孕期间实施毒品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亭为了逃避处罚再次怀孕。法院于案件生效后依法对王某亭暂予监外执行,后因其将生育的婴儿送予他人抚养,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法院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对其收监,防止其恶意利用法律规定逃避刑罚制裁。
来源:江苏高院
毒品犯罪案例,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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