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周口某公司、赵某虚开发票案((2018)内0204刑初2号)
【裁判理由】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口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查,周口某公司为侯某与王某某(侯某妻子)共同出资成立,侯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王某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因公诉机关对侯某是否明知或指使赵某开具假发票的犯罪事实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再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侯某的证言,均证实侯某曾两次支付税款并要求赵某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赵某向他人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侯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或授权他人决定,同意赵某向他人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而单位犯罪的特征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告人赵某实施的犯罪并非是周口某公司唯一的一个实际负责人侯某决定,且其主观上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存疑,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属于自然人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周口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佳林某公司、赵某某虚开发票案((2018)冀0531刑初12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佳林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经查,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该犯意由佳林某公司领导层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被告人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实施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由佳林某公司承担,故佳林某公司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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