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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多次应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容留卖淫多次应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刑事案例,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容留卖淫多次应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图1)

容留卖淫多次应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刑事案例,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判法院: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年9月18日

案号:(2020)晋0703刑初179号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王某某为牟利,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介绍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并从中抽取金额不等的嫖资共计4000余元。2020年5月23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以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劣迹。(2)王某某庭自愿认罪,选择认罪认罚;(3)王某某系老年人犯罪。因此,希望法庭可以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扣押的案工具手机一部、烟盒锡纸五张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是容留卖淫的人数,将容留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即在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时,仅是容留卖淫的次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重点提示】

容留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情节严重”作为容留卖淫罪的法定升格刑,应当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容留卖淫多次是否属于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容留10人以上卖淫的;容留5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以及容留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容留卖淫多次不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根据前述论证可知,容留卖淫的次数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的判断该罪“情节严重”的依据之一,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确定的在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也就是说在排除上述四项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容留卖淫的次数是多少,都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换言之,若以次数作为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否则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也不利于打击具有长期性、职业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对社会秩序及风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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