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处理
刑事案例(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杜某某、刘某某、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介绍卖淫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审判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案号:(2014)浙湖刑终字第222号
【基本案情】
2012年暑假至2013年4月,刘某某、杜某、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单独或交叉结伙,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十一人介绍给嫖娼人卖淫,并在联系后将上述人员带至酒店、宾馆嫖娼人住处等场所,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某、徐某某、刘某介绍卖淫八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杜某某介绍卖淫四次,秦某某介绍卖淫二次,王某、陆某介绍卖淫1次。经查,被介绍卖淫的人员中除卢某外,其他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介绍卖淫的人员中,除刘某某、杜某某已成年外,其他人员均系未成年人。
公诉机关以刘某某、杜某某、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叶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秦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陆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未成年人犯介绍卖淫罪,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应当以其介绍卖淫的人数、介绍未成年人及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员卖淫的人数、非法获利金额和其他情节作为考量因素。同时应注重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审判及量刑过程中予以体现。
【重点提示】
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介绍卖淫罪,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介绍10人以上卖淫;介绍5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认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介绍卖淫的人数、介绍未成年人及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员卖淫的人数、非法获利金额以及有无其他严重节。(2)审理未成年人犯介绍卖淫罪案件时的注意事项。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发育尚未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较为薄弱,故对于未成年人犯介绍卖淫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①在起诉及开庭的过程中,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应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在开庭时依法不公开审理;②在量刑过程中,应当依法从宽处理,适当地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出于对原则的贯彻,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犯罪原因、他人评价等因素,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日常表现较好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使其在社会中反省自身,有利于其发自内心的接收改造,从而降低日后犯罪的可能性;对于已经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宣判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适当给予相应的帮扶政策,如要求其定期向缓刑考察人员报告,接受各类学习、生活技能的培训,参加集体活动,进行心理辅导等,并敦促其学习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于其更快地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刑辩号:未成年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处理(引诱容留介绍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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