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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容留卖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与单纯的容留卖淫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卖淫活动实施管理、控制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以容留卖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与单纯的容留卖淫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卖淫活动实施管理、控制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容留卖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与单纯的容留卖淫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卖淫活动实施管理、控制(图1)

以容留卖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与单纯的容留卖淫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对卖淫活动实施管理、控制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刑终80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低调酒吧”老板。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中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惠,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汉族,高中文化,“低调酒吧”老板,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员,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2月4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低调酒吧”法人代表,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操,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祖军,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小学文化,“低调酒吧”大堂经理,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中华,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平,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低调酒吧”大堂经理,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建军,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川15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共同出资在宜宾市翠屏区××街××广场××幢××层××号开设“金沙漫舞演艺中心”容留卖淫小姐在酒吧内进行性交易,并于2017年2月23日进行工商注册,名称为“金沙漫舞歌舞厅”。因经营期间被公安机关多次查处,为规避风险,阮运兵、范惠于2019年3月14日将“金沙漫舞演艺中心”更名为“低调酒吧”,变更法人代表为被告人张伟,采取规定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罚款、开会、建立“公司群”等方式对卖淫小姐进行管理,容留牟某某、蒋某某、严某1某、曾某某、董某某、苟某某等14名卖淫小姐在酒吧舞池内跳“莎莎舞”和在舞池、厕所内进行性交易活动。案发当天,当场查获卖淫小姐牟某某、蒋某某、严某1某从事性交易。其中张伟负责酒吧现场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袁祖军、胡平负责对卖淫小姐的管理和纠纷处理;王成江(另案处理)负责收取门票费和小姐的迟到早退罚款,遇执法机关检查时按动预警开关提醒注意;何晓洪(另案处理)负责吧台酒水收银,并在前期也负责按动预警开关;张成兵(另案处理)负责端茶倒水,遇执法机关检查时服从被告人张伟、被告人袁祖军的安排负责在厕所区域放风。

另查明:1.被告人范惠于2019年6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卖淫人员到“金沙漫舞演艺中心”卖淫,需经袁祖军同意,并加入“公司”微信群接受管理。3.阮运兵、范惠、张伟等人共同制定管理卖淫人员的制度,共同决定卖淫人员中场巡场,在舞池中央内安装报警用的大灯等事项。阮运兵负责每天财务结算,员工工资发放,并将经营所得利润按比例与范惠分成。范惠负责在酒吧吧台协助收钱。4.卖淫人员每天上下班,迟到早退,缴纳罚款等情况由王成江进行登记。张伟根据每晚客人多少的情况,在微信群里通知卖淫人员上班,或者临时决定推迟下班的时间。5.遇执法检查时,张伟通过微信群通知卖淫人员暂停卖淫,并安排人员到舞池、厕所、过道等卖淫点监督落实,待检查之后再通知卖淫人员继续卖淫。6.张伟的工资是每月的底薪,加上当月利润扣除阮运兵、范惠的投资收益后按30%提成;袁祖军和胡平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7.民警扣押了袁祖军的OPPO牌手机1部。8.公安机关曾对在“金沙漫舞演艺中心”酒吧卖淫人员蒋某、严某2、牟某、石某、卢某、李某7,嫖娼的邓某1、邓某2、万某、雷某、王某、左某、范某、陈某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对经营者张伟处以罚款10000元,阮运兵处以罚款1000元,对单位“金沙漫舞”处以罚款1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指定管辖决定书、宜宾市公安局关于交办涉黄线索的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五被告人归案过程。

2.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实“低调酒吧”于2019年3月14日完成工商登记,经营者是张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消防合格证的发证日期是2011年11月7日,责任人是阮运兵,场所名称是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漫舞酒吧。

“金沙漫舞演艺中心”于2017年2月23日完成工商登记,法人阮运兵,地址:翠屏区××街××广场××幢××层××号。注销日期是2019年6月3日。

3.租房协议,证实阮运兵租赁李某1金沙广场1号楼4楼的商业用房,时间为2011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止,租金为每月一万二千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

4.提取笔录、王文忠手机微信电子数据照片,证实民警提取王某手机微信转嫖资给蒋某的记录以及蒋某的微信基本信息。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在金沙漫舞酒吧卖淫人员蒋某、严某2、牟某、石某、卢某、李某7,嫖娼的邓某1、邓某2、万某、雷某、王某、左某、范某、陈某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对经营者张伟处以罚款10000元,阮运兵处以罚款1000元,对单位“金沙漫舞”处以罚款10000元。

6.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对胡某2的账号6228××××4675的金额196035元予以冻结。

7.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的基本身份信息。

8.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扣押袁祖军的OPPO牌手机(串号86692203011××××)一部。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低调酒吧”银行流水及收钱吧流水,公安机关关于胡某2银行账户梳理的情况说明,胡某2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民警调取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曾某的微信用户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账号绑定银行卡信息与转账记录;“低调酒吧”开户信息及近两年交易记录和账户余额。上述证据显示“低调酒吧”使用编号为×××86的收钱吧收款名称为“宜宾金沙漫舞走马街店”,绑定的银行账户是胡某2(阮运兵之妻)。胡某2的该账户2016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1日收入2985015.22元,支出3015400元;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通过拉卡拉进账1999196.37元;张伟于2018年5月15日向该账户转款100000.00元;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该账户与周丽(范惠大女儿)的银行卡6212××××2096账户之间发生多次交易记录,支出203875元,收入51627.00元。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胡平、阮运兵、范惠、袁祖军、王成江、张伟(机主范惠)、何晓洪(机主李峰)通话记录,证实本案五名被告人使用的电话基本信息及各被告人之间在案发期间的通话记录情况。

1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工作笔记本,证实民警扣押王成江持有的三本工作笔记本三本,避孕套若干。笔记本记录有卖淫人员的化名、电话以及每天上班、签到人数,迟到或者早退缴纳的罚款金额、门票收入等内容,其中一本笔记本记录时间是从2016年11月25日开始,另一本笔记本记录时间是2019年4月6日至5月28日止。

12.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实民警搜查张伟住所,扣押了宜宾市商业银行个人汇总凭证、收据、销货清单、应付未付款明细各1张,工资方案、领条各2张,白条3张,房屋租赁合同1份。上述证据显示,金沙漫舞员工工资领取情况以及服务经理和行政经理的工资构成,金沙漫舞资金开支,阮运兵向李某1租赁房屋等情况。

13.调取证据通知书、租房合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漫舞歌舞厅开业日期是2017年2月23日,法人阮运兵,地址是翠屏区××街××广场××幢××层××号,注销日期是2019年6月3日。宜宾市翠屏区“低调酒吧”开业日期是2019年3月14日,法人张伟,地址是翠屏区××街××广场××幢××层××号。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补勘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证实“低调酒吧”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路××广场××栋××楼,酒吧的迎宾台抽屉内发现签到用的“工作笔录本”三本,现金2570元;酒吧吧台曾摆放两个收款用的二维码图片、两台POS机,二维码图片下方印有号码×××86,POS机正面分别印有“收钱吧”、“E350”字样;吧台抽屉有3150元;舞台的沙发、储物台、铁皮柜、过道上、员工休息室内有大量未使用的避孕套,厕所地面、便坑、垃圾桶内有已使用的避孕套。酒吧迎宾台后侧网格状护网上有一开关,用于控制舞池大灯,舞池大灯关闭时光线昏暗,正常人阅读书籍困难。

16.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证实“低调酒吧”现场男女共计百余人在酒吧内消费,从酒吧厕所同时出来一男一女,检查手机时发现男方发给女方红包记录,二人涉嫌卖淫嫖娼,在厕所发现使用过的避孕套,在沙发上发现未使用的避孕套,发现签到表以及大量女士衣物。

17.现场勘验检查手机工作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证实民警检查、提取了嫖娼人员雷某、万某、邓某2、邓某1的手机转账记录,卖淫人员严某2、牟某、蒋某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上述人员按200元每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卖淫嫖娼费用。

聊天记录显示群名为“公司”的微信群中,群昵称“袁胖”的人系袁祖军,群昵称“低调吧演艺。泽伟”的人系张伟,群昵称“二胡”的人系胡平。该群共有21名卖淫人员。

通过主页查找到“公司(26)”微信群,“安稳”、“韩文花花”系张伟邀请进群。群聊天记录:2019年3月23日,张伟:今晚开始恢复互动、大家提前做好准备。2019年4月26日,张伟:今晚下班开个短会,互相转告一下。4月28日,张伟:弄多客人好多没来上班。5月4日,袁祖军:这是公司内部群,此群消息不能截图不能转发与别人。5月5日,袁祖军:我旁边这个光头大家记得先收钱,跳舞最多跳两曲。5月9日,张伟:袁经理今晚不在有事找胡经理找我都可以;今晚下班全体开个短会,提前走自觉吧台交费50。5月14日,张伟:大家都要克服一下目前的工作环境,这样做也是为了大家好,时间不会长;中场不用巡场。5月17日,张伟:通知:夏日到来从今日起为了更好加强管理上班时间为19点40迟到多交5元,下班时间为12点30分以后,11点30分之前离场交30元,之后时间离场交费20元,按公司规定上下班离场不用多交费;所有人员请严格执行。5月18日,张伟:今晚很多人做得很不好,不到十二点半就已经换衣服准备下班,下不为例。5月19日,张伟:今晚推迟十分钟下班又来了八个客人;八点半了,那些人还不到。周一,张伟:今晚美女些表现最好值得表扬,越是这种情况才要坚持到最后一刻以后才会见阳光。星期二,张伟:先不准乱来哈,跳会舞。

18.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明细,屏公(治)调证字(2019)117号光盘一张,证实张伟、袁祖军、胡平等人的微信基本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

19.证人证言

(1)胡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金沙5.0”演艺吧的老板,“低调酒吧”就在他们演艺吧旁边的楼上好像是5楼。据他了解“低调酒吧”开设很多年了,以前叫“金沙漫舞”,后来更名为“低调酒吧”了。“低调酒吧”的老板是范大姐、阮贵(阮运兵)。

(2)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将翠屏区金沙广场的一处房屋租给阮运兵,中途涨了租金的。租用时间为2011年到2016年,到了2016年又续签了一份合同,合同期为2016年4月10日到2019年4月9日,这个时间规定租金为12000元/月。合同的后续部分是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每月租金13000元/月。房产证上4楼,因为有负一楼,所以这样算酒吧就是五楼。

(3)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阮运兵在金沙广场一栋楼的五楼开了一家酒吧叫“金沙漫舞”,今年3月10多号转让给了张伟,名字改为“低调酒吧”。

她没有参与“金沙漫舞”酒吧的经营管理,只是每月阮运兵会将酒吧每日营业账单交给她,她帮其统计总数,统计完了将统计单拍照传到周丽建的微信群里。那个群应该是周丽建立的,里面有她、阮运兵、范惠、张伟,她的微信“古月!童话KTV亲朋好友牛火锅”,微信号是×××82。这个群应该是群主解散了。这个群的主要目的是她把周丽根据月营业总金额做的电子表格拍照发到群里,张伟也会把工资表发在里面,阮运兵就会根据这些把酒吧员工的工资发给员工。她顺带还会帮酒吧付一些物管费、酒水款等款项,偶尔帮阮运兵发下员工工资。每月营业额除了房租、工资,剩下的钱全由阮运兵处理,至于阮运兵怎么处理她不知道。今年三月后,没人帮张伟做账,她继续帮忙。每个月营业额多时20万,少时10多万。这些钱的构成主要就是酒水钱和门票钱。

2017年阮运兵开“金沙漫舞”需要资金,所以找范惠借钱,分几次借的,她记不到是20万还是30万,全部以多次支付现金的方式借给阮运兵的,反正借条是她打给范惠的,她打了一张借条。

“金沙漫舞”酒吧收钱有现金、扫二维码、刷POS机三种,二维码叫“收钱吧”,是绑的她的银行卡,POS机绑定的是阮运兵的卡。“收钱吧”扣除千分之3.8的手续费自动打入她的尾号4675的银行卡里面,显示的是拉卡拉进账。她尾号4675向尾号4788打款1万至6万不等的金额是用于发放“金沙漫舞”员工工资、物管费、酒水款等。尾号4675这张卡是她和她丈夫都在使用,4788这张卡是她在使用。

(4)蔡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9年3月11日才到“低调酒吧”上班的,他到酒吧当服务员,他干了两个月,每个月3800元左右。他主要负责在吧台迎接客人,给客人安排座位、送酒水等工作。

“低调酒吧”有三个老板,其中一个老板叫范惠,他见过范惠有几次带着女性朋友邀约男模在酒吧耍;有一个老板叫阮运兵,阮运兵平时比较低调,还有一个叫张伟,是明面上的老板。酒吧员工有何晓洪、张成兵、严某1、王成江、二姐、胡平、袁彪、还有两个酒水经理,其中一个叫杨某。

老板范惠只是偶尔来,要么来耍,要么就是在吧台收钱;阮运兵平时在大厅喝茶,客人发生纠纷,阮运兵会找客人喝酒解决纠纷,偶尔也在吧台收钱;张伟总体负责管理酒吧,以及在王成江那里拿门票钱;何晓洪在台吧收钱;张成兵负责端茶送水,有时在厕所门口望风;严某1负责端茶递水;王成江负责收门票;二姐负责打扫卫生;胡平负责人事,有新来的卖淫人员,胡平会讲在酒吧上班的规矩;袁彪负责卖淫人员日常的管理,胡平和袁彪有时也会处理卖淫人员和顾客间的纠纷。

卖淫人员来自不同地方,袁彪和张伟在管理。张伟建了两个微信群,名字都叫“公司”,其中一个是酒吧员工和这些卖淫人员一起,他只在这个群里;还有一个是张伟、袁彪及卖淫人员单独一个群,平时张伟和袁彪会在两个群里讲大家要注意一些细节、制定规章制度等。张伟和袁彪要求卖淫人员要晚上7点40上班,7点40以前只收50元门票,7点40后上班收55元,卖淫人员在晚上11点到12点离开要加收30元的门票,12点到12点半离开多交20元门票。他看见很多次卖淫人员迟到都被吧台的王成江多收了5元钱,早退被收钱他也看见过很多次,金额都是按20、30来收的。

平时卖淫人员的门票是王成江在收钱,门票钱交给张伟,张伟都会叫王成江每天放100元的现金在吧台备用。

(5)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6年就在酒吧卖酒,酒吧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存在。酒吧的负责人叫张伟,有个袁经理负责管理小姐。小姐进入酒吧要收取50元一个人的门票,迟到早退也要收费,相当于在变相的提成。

(6)谭某、严某1、彭某1的证言,其证实内容与证人蔡某、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7)谢某、李某2、徐某、季某、向某、李某3、李某4、彭某2、李某5、黄某、张某、武某等53名证人的证言,证实“低调酒吧”可以嫖娼,他们都曾去过“低调酒吧”找小姐进行了性交易。

(8)牟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9年5月初去“低调酒吧”上班的,“低调酒吧”其实就是卖淫场所,老板叫张伟,经理一个姓袁,一个姓胡。她去上班要给经理说,经理同意后就给她讲上班的规矩,上班要给50元门票,跳舞收5元一首,陪酒坐台是150元一个小时。她与男客人发生性关系是200元一次,避孕套自己带,她在微信上一共有18笔性交易收款。酒吧的营业时间是晚上7点到凌晨12点半,如果客人多了小姐少了,经理就会在群里发通知叫大家上班,有人来检查也会在群里通知。她们卖淫的收入不用分给酒吧。张伟要是收到风声,可能来检查这些,就会在“公司”微信群里叫她们注意,提示她们收敛点。门口有个专门收票的,也算是管理她们小姐的,小姐迟到早退有罚款,迟到要多交5元门票,早退依据时间早晚,要多收20、30元。

(9)蒋某、严某2等12名证人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牟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还证实“低调酒吧”就是以跳莎莎舞为噱头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的场所。酒吧建了一个叫“公司”的微信群对她们管理,张伟在群里的微信名叫“低调酒吧演义。泽伟”,负责酒吧日常管理,包括她们小姐坐台及服务的管理。酒吧负责人会在群里讲上下班,迟到早退要多交费等规矩。酒吧老板有范大姐、阮总、张伟。

20.同案人的供述

(1)王成江的供述,证实他在金沙广场“低调酒吧”前台售票处负责收款、打妹妹些的考勤和收取妹妹些违反规定的罚款等工作,工资是3000元至4500元,他的工作是经过范惠、阮运兵、张伟三个老板共同商量并确定的。依法扣押的考勤表记录内容就是每天来上班妹妹的艺名,如果妹妹没有迟到就会在其艺名后面打个勾,迟到了妹妹不打勾,在艺名后面写个“5”代表收门票55元,另外有三个年纪有点大的他会在其艺名后面写个“30”代表收门票80元。“低调酒吧”内上班妹妹些的数量一般都维持在20人左右,少的时候10多个,多的时候能达到30多个。

“收钱吧”二维收款码是2018年上半年就放在了吧台上的,名字是阮总的。他每天晚上12点半以前把收的入场费现金交给何晓洪,何晓洪再把酒钱之类的钱汇总好一并交给张伟。张伟平时都在汇总账目,具体阮运兵、范惠、张伟是怎么分红的,他就不晓得了。他从2012年进入酒吧上班开始,酒吧合伙人一直都是张伟、范惠、阮贵三人,而且在他干的8年间,也没有听说过阮运兵、范惠、张伟有散伙之类的事。

5月27日晚上有六、七名特警来酒吧进行过检查,进入酒吧收银区时,张伟就立即叫他按下了位于他收取门票小吧台旁边冰箱后的灯光报警开关,之后这六、七名特警就进入了酒吧大厅等处检查,到处转了一圈后,就离开了酒吧,也没有带任何人走。警察于5月28日晚上在小姐更换衣服的房间内搜查出了大量的避孕套,都是小姐们从事与酒吧男性顾客性交易用的工具。“低调酒吧”在去年年底以前叫“金沙漫舞”,店里大约在三年以前就有小姐开始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了。张伟是“低调酒吧”内的总负责人,阮运兵一般会过来查看一下酒吧的生意情况、与张伟对下酒吧账目等。范惠来酒吧的时侯就相对少一些,一般来就是在酒吧四处看看,偶尔来酒吧吧台上坐坐,了解关心下酒吧生意情况,另外就是范惠有时会带朋友过酒吧来消费,每年年终员工开会的时候,范惠也会在会上讲几句。“低调酒吧”的大堂经理叫胡平,日常工作就是接待来酒吧消费的客人、酒吧内发生纠纷出面调停、处理,袁彪不在期间,胡平会顶替袁彪管理妹妹的工作等;主管叫袁彪,主要工作就是管理来酒吧上班的妹妹些,给这些妹妹些定制度、讲规矩,同时也负责协调客人与妹妹之间发生纠纷进行处理等;收银员是何晓洪和他;酒吧内推销酒水的工作人员是杨某、彭艳;茶水服务员和保洁人员是张成彬、“小蔡”、严某2、谭某。

妹妹些一般都是通过妹妹之间互相介绍来到“低调酒吧”上班的,但是在酒吧上班之前必须征得袁彪同意,袁彪会对来酒吧上班的妹妹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然后给妹妹讲制度谈规矩,有时酒吧出现男客人多妹妹少的情况,袁彪会主动通过微信群或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妹妹些来“低调酒吧”上班。袁彪会不定期召集妹妹些开会,张伟在今年4月份也组织了一次开会,主要讲了注意安全等内容。“低调酒吧”为妹妹些都提供了更衣柜,每人每月30元租金。张伟与袁彪建立了一个群管理小姐上下班,他没有在这个群里面。他只进了“低调酒吧”建的“低调酒吧员工群”,这个群除酒吧所有员工外,范惠、阮运兵两人也在其中。工资平时是张伟在统计,发放工资是阮运兵在发放,工资打卡后,阮运兵会在群里面问大家收到没有。法人变更后,还是阮运兵在发放工资。

妹妹些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后,妹妹些就又坐回酒吧大厅内的沙发等待客人挑选,如此循环。到了晚上10点半,“低调酒吧”都会组织一次走秀、表演活动,演员都是外来人员,是由张伟在外面花钱请的,据说请一次需要费用是500元。在走秀之前,袁彪会叫当晚在“低调酒吧”内上班的妹妹些全部排成一排绕大厅先走一圈,然后再走上表演舞台站成一排,这个时侯张伟会上台主持,讲一些感谢的话,说完就让妹妹些全部给台下的客人鞠躬。在此过程中,客人可以选择花环、皇冠等送给外来的走秀、表演人员以及袁彪带上台的妹妹些,花环是100元一个,皇冠是200元一个,这些收入都是“低调酒吧”和走秀、表演人员、妹妹些一方一半。

门票都是张伟负责印制和管理,他这边门票使用完了一般都是胡平负责提供新的门票给他。灯光报警开关是张伟在2016年左右找人安装的,开关以前是安装在酒水吧台右下方,是由何晓洪来控制。有次有便衣警察来检查,当时何晓洪因为没有及时按开关,导致“低调酒吧”被查处了。范惠、阮运兵、张伟就商量后决定将灯控预警开关迁移至他的售票台,重新安装在小吧台旁边的冰箱后面,由他负责控制。这个开关是控制连接酒吧内舞池的,一旦按下开关舞池内的白色灯会亮起,亮度很大。平时不会使用,只有碰到警察例行检查等突发情况下才会使用,其作用就是提醒酒吧内妹妹与客人些注意,是起到预警作用的。一般酒吧只要收到风声或凭张伟的直觉不安全的情况下,张伟会通知袁彪,然后袁彪就会叫张成兵去看守厕所,在这期间不准妹妹些与客人进入厕所发生性关系。

(2)何晓洪的供述,证实内容除了与王成江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外,还证实她是2012年由范惠介绍到“金沙漫舞”上班做收银员。范惠和张伟、阮运兵曾经给她交代过,要控制酒吧吧台处的灯控开关,范惠和张伟、阮运兵给她交代过,要是警察来了,就要将酒吧吧台处的灯控开关按亮,因为那个灯控开关控制的是酒吧舞池的大灯灯光的,平时酒吧正常营业的时候,酒吧舞池的大灯是关闭的。在她控制开关期间,是遇到过几次检查,但是来的时候,范惠都是提前知道消息了,所以都是提前就把她从吧台换走了。把她换走后,就是张伟或者范惠坐在吧台处,张伟或者范惠在负责开控开关,当有警察来检查时,范惠或者张伟或者阮运兵就会将酒吧吧台的灯控开关按亮,然后有些小姐些慌张的从舞池跑出来,害怕被抓。有次警察来检查,当时她没有反应过来就没有按,后来就在舞池里被抓了一对卖淫嫖娼的。因为这个事情,范惠就说:“洪姑儿”(范惠是这样称呼她的)反应慢了,以后就不按这个开关了。没过多久,范惠、阮运兵、张伟几个老板就将开关迁到王成江收门票收银台那里了。

范惠以前经常来酒吧主要负责收银台收取,但是因为身体原因最近这一两年来酒吧的次数不多。阮运兵和范惠之间应该是合伙关系,“金沙漫舞酒吧”的老板是范惠、阮运兵。因为她们公司建了一个微信群,在逢年过节的时候,阮运兵、范惠都会在群里发红包,其他人包括张伟都不会发红包。每次阮运兵都会在群里问她们工资是否到账。

她上班的时候就有小妹来上班了。小妹就是在酒吧里面陪客人跳舞、喝酒,还有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女人,老板采取这样的经营模式促进增加收入。酒吧里面最多的时候有30至40个妹妹上班。张伟有时候会给她们说有警察要来检查,然后就安排张成兵去看守厕所,不要男女同时进入厕所,害怕警察来检查到,等警察检查以后,张成兵就不用守了。今年5月27日晚上有警察清查,张伟接到通知后,张伟通知了她们以后,王成江将舞池灯开亮,然后安排张成兵守厕所门口。“低调酒吧”虽然明面上没有对小姐些进行提成,但她认为收取小姐的门票就是变相的进行提成。

(3)张成兵的供述,供述内容与王成江、何晓洪的供述相互印证。还证实他是“低调酒吧”的服务员,负责接待客人、打扫卫生、还有就是负责守“低调酒吧”供客人跳舞房间旁边的卫生间。今天(2019年5月29日)他坐在“低调酒吧”卫生间外,是张伟安排他守卫生间的,说是不准一男一女同时进入卫生间内的隔断蹲位,怕客人与卖淫人员在卫生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他守厕所这些也不是经常都在守,可能是老板张伟收到了什么风声才叫他去守厕所,免得这些跳莎莎舞的女子在酒吧厕所里面卖淫。在这半年时间内,酒吧老板张伟曾经叫他到酒吧内的卫生间门口守过几次卫生间。最长的一次他守了两个多小时,最短的一次他守了一个多小时,在他不守厕所的时候,有很多次看见男的女的同进一个卫生间。

范惠在2019年3月份以后只是偶尔来酒吧,有时候何晓洪没有在吧台收银的时候,范惠偶尔会独自坐在吧台帮何晓洪看着。

2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阮运兵的供述和辩解。辩称他没有犯罪行为,“金沙漫舞”酒吧是他和范惠、张伟一同商量经营的。他和范惠一人出资一半,张伟没有出资。他在2019年3月份将“金沙漫舞”以70万元转给了张伟,张伟没有付款,以营业额来抵账,后改名“低调酒吧”,法人为张伟。“金沙漫舞”酒吧的营业时间之前都是从每天晚上的7点40分到凌晨12点结束,最近才延长到凌晨12点半结束。“金沙漫舞”酒吧营业期间,张伟是现场负责人,管理酒吧内的全部事情;范惠负责管理酒吧的钱和账;他在酒吧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突发事情和安全方面的事;袁祖军是经理,主要工作就是管理来酒吧的妹妹些,包括妹妹些与客人因跳舞的纠纷调解等;何晓洪是吧台的收银员;王成江负责收取门票钱;胡平是大堂经理,负责和来酒吧消费的客人招呼应酬。喊张伟到金沙漫舞上班是他和范惠其中一个人喊的,因为时间太长具体他记不起是哪个了,但喊张伟当现场负责人是他和范惠共同的意思。袁祖军是自己到他们店里应聘的;胡平是他和范惠、张伟商量后请胡平来管理大厅,主要是招呼客人的;王成江也是应聘来的;何晓洪是范惠推荐来的,说何晓洪人老实,管钱没有问题,所以他和范惠商量之后才同意何晓洪在他们店里上班的;张成兵也是应聘来的。

“金沙漫舞”酒吧经营模式就是销售门票、促销酒水,提供演艺表演,酒吧在经营期间,有卖淫嫖娼情况,还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他们对迟到的女的多收5元门票费是迟到费,对早退的女的要多收10元、20元不等的费用,收取早退费和迟到费是张伟提出来,他和范惠同意了之后张伟实施的。张伟接手经营以后改名为“低调酒吧”,酒吧的员工还是沿用以前的员工,他也隔三差五地去酒吧。收钱吧二维码是从“金沙漫舞”酒吧开始收钱,一直持续到今年5月28日被查,是用他老婆胡某2的身份证办理的,绑定的是胡某2的银行卡。“低调酒吧”收取的现金是张伟收了之后给他,同时给他一张账单,他把钱和账单都给胡某2进行管理;员工的工资由张伟将工资造表出来交给他,他再给胡某2,由胡某2从其的银行卡上转给员工,张伟不给员工发工资;酒吧的酒水、茶叶、房租、物管等费用,都是胡某2在支付。他一共和张伟算了两个月的账,扣除了酒吧利润共计25万元左右作为转让金,之后他也将这25万元左右的钱以转账、现金的方式给了一半给范惠。

酒吧有个五人微信群,群名不是叫“低调酒吧”就是“金沙漫舞”,群主好像是周丽,群里面有他、张伟、周丽、胡某2及范惠,建群的目的是方便对账的资料传进群里,由他和范惠了解酒吧的经营情况和生意好坏,周丽和胡某2在群里会帮助做账。他不晓得王成江收取门票的附近有个可以控制舞池的大灯开关,控制灯光来提示卖淫嫖娼人员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金沙漫舞”酒吧曾经是因为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两三次,基本都是被罚款。他记得最清楚的就是2018年11月份被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罚那次,因为“金沙漫舞”酒吧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他被罚了1000元,酒吧被罚了10000元,酒吧被停业了半个月左右。

胡某2自2017年以来给范惠共计打款约66万元是因为他和范惠共同投资经营的还有其他项目,比如金沙童话KTV、云南会馆这些,这66万元全部是他与范惠投资经营的项目中范惠所分得的利润,这66万元当中大约有20至30万元是“金沙漫舞”酒吧经营期间范惠所分得的利润。

(2)范惠的供述和辩解,辩称她今天是来公安机关自首说明情况。她是“金沙漫舞”酒吧的股东,也是“低调酒吧”的老板,她出了30万元入股“低调酒吧”,阮运兵和她还没有被关之前,阮运兵给她说:“你平时没有参与酒吧管理,到时候公安机关找到我们之后我们都说是你借给我的”。她没有参与酒吧的管理,不晓得酒吧有卖淫嫖娼的情况。酒吧存在“莎莎舞”,但她不晓得酒吧是咋个经营的。2019年3月份,“金沙漫舞”酒吧改名叫“低调酒吧”,店名称变了以后,地点没有变,还是在金沙广场一栋楼5楼。她不知道“金沙漫舞”和“低调酒吧”有没有人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她女儿周丽在一两年以前帮着酒吧做账,周丽把阮运兵的妻子胡某2教会之后就没有参与做账了,后面的账就是胡某2在做了。她们的利润是除开成本后的纯利润,她和阮运兵按照每月35000元收回本钱,开张伟2000元工资后,余下部分由她、阮运兵、张伟平分。2017年以来阮运兵、胡某2给她打款66万余元。张伟在酒吧开业后就来了,何晓洪是以前她开火锅店的服务员,是她喊来酒吧上班的。

最初“金沙漫舞”酒吧开业的时候生意不好,她们听说成都那边酒吧的经营模式就是在大厅搞演艺表演,另外还有个房间是供客人跳舞的,说白了就是“莎莎舞”。2017年年底的时候,有客人给她和阮运兵建议说能不能参照成都那边,酒吧还是掺杂莎莎舞,她和阮运兵也就心动了,也按照这个莎莎舞的模式经营酒吧,她对酒吧存在莎莎舞的情况她是默认的。“金沙漫舞”酒吧经营的营业款是阮运兵在负责收取,员工的工资也是阮运兵在发放。在有利润的情况下,阮运兵都会给她打款,作为分红。

在“金沙漫舞”微信群里她的昵称还是叫“今生有缘”。

(3)张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7年4月左右,他在阮运兵和范惠承包风雅园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这个饭店干大堂经理。由于生意不好,阮运兵和范惠就留下娱乐部并将其开成“莎梦”舞吧,他继续干了二三个月后就没有干了。2009年下半年,他记不起是阮运兵、范惠中的哪个主动联系他,叫他回舞吧继续当行政经理。到2010年3月,阮运兵和范惠又共同出资在宜宾金沙广场一栋楼的五楼租用了场地并将舞吧搬到此处,改名为“金沙漫舞”演艺中心。由于阮运兵和范惠信任他,他就在演艺中心当总管,主要负责演艺中心内经营管理全面工作。因为酒吧有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到2019年3月,阮运兵、范惠通过商量将“金沙漫舞”演艺中心又改名“低调酒吧”,阮运兵当时让他给其“背风”,所有在改名的同时要将法人改为他,所以从2019年3月更换营业执照起,他便成了“低调酒吧”的法人代表。阮运兵、范惠两人共同出资经营舞厅,他没有出资,阮运兵和范惠才是背后的老板,他是负责帮阮运兵和范惠经营管理的,是上下级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相处时间也长了,所以也存在朋友关系。变更后的酒吧收入和员工工资发放都是阮运兵在负责。“低调酒吧”开设的地址仍然是“金沙漫舞”酒吧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下走马街2号楼5楼,经营模式和“金沙漫舞”酒吧一样,平时酒吧提供酒水服务、邀请一些艺人前往酒吧表演,很多女性来他们酒吧是找钱的,就是陪男性跳舞,也可以发生性关系。这些女的少的时候10多个,多的时候30个左右。他要对这些女的进行登记,但是这些女性随便报个名字给他。2015年左右的时候,客人和“小妹”的门票都是按照30元的收取了。在当年,他、范惠、阮运兵、袁祖军四人就商量了对来酒吧的“小妹”进行考勤,入场的时候只需交30元门票,没有迟到这个说法,但是进场后,晚上10点半之后走的话,需要交10元罚款,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收银员何晓洪。2018年5月之后,他、阮运兵、范惠、袁祖军四人再次对管理“小妹”的制度进行了商量,商量“小妹”要来上班的话,晚上超过7点40分就多收5元,并且将“小妹”的门票提高到50元,晚上如果10点半之前“小妹”离开的话,就收30元的罚款,11点半之前离开就收20元。这样的规定就一直持续到了他们被查。他说的“小妹”就是陪舞、陪酒和卖淫人员的统称。他、阮运兵、范惠在2016年还商量过,组织“小妹”在场中亮相走秀,当时袁祖军还抱反对态度,是他提出来的。

袁祖军在这些女的之间建立了微信群,群名叫“公司”,群里面有他和胡平、袁祖军,另外就是酒吧上班的小姐。建群的目的是讲上班的规定等事情,方便管理。阮运兵给他说有公安机关检查之类的,他就在群里提醒这些女的不能卖淫,同时安排胡平下楼放哨,张成兵、袁祖军对卫生间等进行看守,不准男女同时进入,同时打开舞池大灯,以此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在舞池安装的照明灯是他、袁祖军、胡平、王成江、阮运兵、范惠开会时商量,在舞池安装了一个大的照明灯,如果一旦遇到临检,就由王成江在门口将大灯打开。随后,他、袁祖军、胡平三人在召集“小妹”开会的时候就说了这个事情。他们给这些女的提供更衣室和存放物品的衣柜,租金30元一月。酒吧的运作模式:一是以卖门票入场方式;二是正常销售酒水;三是容量、放任并制定管理制定对来酒吧上班的“小姐”,以达到吸引客源的目的,争取酒吧利益最大化。

他召集小姐开会的原因主要是约束小姐们上下班时间并鼓励小姐坚持下班时间,还有就是要求小姐同客人发生性关系后,避孕套、卫生纸之类的垃圾不要乱扔,但是他没有亲自给小姐说过,是袁祖军说的。另外还有就是在开会的时候,小姐聊起嫖资还有人收取100多元的情况。

酒吧二维收款码是阮运兵拿过来的,酒吧散场后他把当天收的现金转交给阮运兵,阮运兵结合二维码收款金额做总账,除去房租、水电、酒水、工资等基本开支之后,当月剩下利润超过82000元的部分他提取30%,不足80000元他就只有2000元的保底工资。袁祖军按照当月来酒吧上班的小妹人数进行提成,一个人是6元。胡平是按照门票销售总额的0.5%,加上茶水、饮料消费额1%,加上小妹人数1.5元/人进行提成。酒吧生意不好的时候,每月有10万元左右收入,好的时候有28万元左右,除去开支后,盈利大概300万左右。

阮运兵和范惠找的袁祖军来管理“小妹”,曾经有个男子带了两个女的来他们酒吧上班,是袁祖军跟他们谈的,并且说了酒吧的收费等规矩,袁祖军主要负责对酒吧卖淫人员的管理。门票是他负责去广告公司印刷的,他一共去印刷过两次。在他家中搜查出的一张白条上面记录时间是5月19-6月18日,下方64530,这个全部是他做账的员工工资,应该是去年的。

(4)袁祖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在“低调酒吧”上班六七年了,“低调酒吧”从前叫“金沙漫舞”酒吧。“低调酒吧”运营模式就是为男性客人和妹妹提供一个跳莎莎舞的场所,男性客人和妹妹通过购买门票进入酒吧,男性客人的门票是40元。“低调酒吧”的老板是张伟,负责酒吧的全部事宜,他负责接待妹妹,以及解决妹妹和客人之间的纠纷,客人与酒吧之间的纠纷,一般妹妹来的时候,他就会告诉妹妹更衣室在哪里,舞池在哪里,平时营业的时间等事项;胡平负责接待客人和协助他接待妹妹。他没有组织卖淫,妹妹些是自己来的。酒吧规定妹妹迟到早退要罚款是张伟规定的。

他知道阮运兵是“低调酒吧”之前的法人代表,之后是张伟,是阮运兵在发放工资,他们酒吧有个群,平时阮运兵会在微信群里面问大家工资收到没有,范惠和阮运兵也在这个群里面,范惠偶尔是会在酒吧收银台出现。他记得酒吧有一次因为卖淫嫖娼的事情被处罚过。张伟还叫他建了一个微信群,他建好就将群的管理员移交给张伟,当时群里面有他、张伟、胡平以及上班的小姐些。阮运兵经常来酒吧,范惠很少来酒吧。他们开过会告诉小姐不要乱收费,张伟也组织小姐些巡台。

(5)胡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阮运兵是他的姐夫,“低调酒吧”之前叫“金沙漫舞”酒吧,法人代表是阮运兵,2019年年初改名为低调酒吧后,除了法人代表从阮运兵变更为张伟外,其他如运营模式、人员结构和分工等都没有变化。“低调酒吧”的老板是范惠、阮运兵、张伟三人,张伟是明面上的老板和法人代表,负责酒吧日常管理。范惠和阮运兵是幕后老板,阮运兵在酒吧要做两个事情,一是在酒吧大厅里面坐着喝茶,二是关注酒吧情况,收到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的消息后通知大家以及望风等;范惠不是经常来,来酒吧的时间也不固定,有时候一个月来几次,有时候一个多两个月才来一回,但是来了就在酒吧收银台帮忙收钱。他在进入酒吧时候,给他安排工作的是范惠,也就是他前面说的,范惠说他是阮运兵的亲戚,给他安排眼线的工作,看服务员、收银员、门票收费员这些都没有吞钱。对于他们三个老板之间,范惠的话语权要重一点,平时酒吧一些大事都要给范惠说,要范惠点头才行,他这里不是向他姐夫阮运兵开脱,反正他和张伟都要听范惠的,平时对于他们员工来说,范惠给他们的印象都要“凶”一点。酒吧有时没事的时候员工些就要耍手机,范惠看见了就要骂员工,并且同时要说他的不是,说他看到这些情况要喊一下。还有就是袁祖军平时在带小姐,有些小姐早退了,因为和袁祖军关系好,袁祖军就说不收小姐早退的罚款了,这种情况要是被范惠知道了,范惠就会问袁祖军,为什么不收罚款。

他的职责是协助袁祖军管理小姐和现场接待客人,袁祖军负责管理妹妹,妹妹要在酒吧内上班找钱需要经过袁祖军的同意,妹妹少的时候有10个,多的时候有30来个,算平均每天有20个小姐。客人与妹妹发生性关系一次是150元至200元不等,跳莎莎舞是5元一首歌,“低调酒吧”是以跳莎莎舞为噱头,其实是组织小姐进行卖淫嫖娼的场所,客人在“低调酒吧”消费除了酒水以外,很大部分就是在卖淫人员身上发生性关系后支付的费用。有时他和袁祖军会帮客人介绍小姐或者带着小姐去客人面前让客人进行挑选。公安机关查的严的时候张伟和袁彪就叫张成兵去厕所守着,防止小姐和客人进卫生间发生关系被公安机关查到。他的工资是他姐夫阮运兵在发放,每个月是4000多,生意好点的时候他有5000多,他的工资来源的组成就是包含每个月的门票收入和酒水提成组成的收入。

他们酒吧有两个微信群,一个群就只有公司员工的内部群,范惠和阮运兵在这个群里面,变更法人以后范惠和阮运兵还是在这个群里;还有一个群就是由他、张伟、袁彪以及小姐在的一个单独的群,这个群的名字叫“公司”,平时有的小姐不做了就会离群,袁彪平时也会不定期的踢走那些长期不来上班的小姐,袁彪也是群主。他在这个群的微信昵称叫“二胡”,袁祖军的群名叫“袁胖娃”,张伟的群名叫“低调酒吧演绎。泽伟”。

他们“低调酒吧”对所有进入酒吧的客人或者小姐都会收取门票,但是不会收范惠和阮运兵的,只要是他们酒吧内部的人都不会收取门票的。

22.辨认笔录,证实邓某1辨认出卖淫人员牟某,邓某2辨认出卖淫人员牟某、严某2,牟某辨认出以20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的男子邓某1,牟某分别辨认出张伟、微信群名“袁胖娃”的男子是袁祖军、胡经理是胡平、收门票的王成江、与她发生关系的邓某2、微信名叫“同XX你”是李某6,蒋某辨认出以200元发生性交易的男子万某、管理人员张伟、袁祖军,万某辨认出卖淫人员蒋某,严某2辨认出嫖娼的邓某2、雷某,雷某辨认出卖淫人员严某2,曾某辨认出管理她们的袁彪是袁祖军、阮贵(阮运兵)、范大姐(范惠),刘某辨认出袁祖军。

原判认为,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祖军、胡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惠、张伟的辩护人此点关于二名被告人是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扣押的笔记本,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补勘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招募卖淫人员在其酒吧卖淫,并对卖淫人员上下班进行登记、迟到早退的加收罚款、控制卖淫的时间等方式进行管理,以收取门票的方式向卖淫人员抽成,遇执法检查时则要求卖淫人员停止卖淫并派人监督。上述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阮运兵的辩护人此点关于阮运兵在本案中没有指挥、策划、管理以及招募、雇佣、纠集卖淫人员,没有控制、干涉卖淫行为,也没有向卖淫人员提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阮运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范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张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袁祖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胡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挥、策划、招募、纠集卖淫人员的行为。本案应定容留卖淫罪,认定卖淫人员为14人的证据不足,已被行政处罚的6人不应再计入卖淫人员人数。被告人阮运兵只是出资方,已将酒吧转让,实际经营管理工作不多,不是主犯,是从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惠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挥、策划、招募、纠集卖淫人员的行为。本案应定容留卖淫罪,认定本案属“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范惠只是参与分红,没有对酒吧的经营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不应认定为主犯,范惠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挥、策划、招募、纠集卖淫人员的行为。本案应定容留卖淫罪,张伟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定卖淫人员为14人的证据不足,张伟是初犯偶犯,主观恶习不深,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祖军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组织卖淫罪不当,应定容留卖淫罪;认定卖淫人员为14人的证据不足,袁祖军是根据幕后老板的安排负责调解酒吧纠纷,主观上无故意,卖淫地点并非袁祖军所有、占有、支配、管理的场所,其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的构成要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平上诉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应从轻减轻处罚。胡平的辩护人提出胡平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容留卖淫罪;卖淫人员的人数认定错误;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本院评析如下: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组织卖淫行为,尤其是以容留卖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行为,与单纯的容留卖淫行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组织卖淫行为最主要特征是对卖淫活动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既包括对卖淫人员如何管理、控制的行为,也包括容留等手段。而容留卖淫行为系单纯的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者之间不存在策划、控制、调度和管理的关系。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既不管理,更不控制,而仅仅提供固定或者临时的场所收取一定的费用。

本案中,“低调酒吧”为谋取不法利益,将卖淫女组织起来,通过规定上下班时间,制定迟到早退制度,惩戒制度;晚上定时组织走秀制度;规定卖淫价格不能低于200元;安装报警大灯应对检查;建立微信群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要求注意相关事项;新来上班的要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发生纠纷后原审被告人要出面调停等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统一管理、控制。

综上,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非单纯的仅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容留的范围,具有较为明显的管理特征,不宜再评价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

综合全案事实来看,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多名卖淫者的卖淫活动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提供场所容留卖淫人员并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及其辩护人以及胡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胡平为共同犯罪。在案证人证言、同案人及上诉人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实际并全面负责酒店吧的经营管理,包括日常运营、物资采购、并对酒吧利润进行分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惠作为股东之一与阮运兵策划并管理“低调酒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是“低调酒吧”法人代表,负责酒吧的日常运营,即现场负责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系主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祖军和胡平根据安排负责酒吧纠纷处理和接待应酬等事务工作,系从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是主犯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是否属“情节严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因此,已被行政处罚的卖淫人员仍应计入卖淫人员人数。在案有笔记本、微信转账记录、“公司”微信群基本信息及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在“金沙漫舞演艺中心”、“低调酒吧”卖淫的人数累计已经超过了14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运兵、范惠、张伟、袁祖军及其辩护人以及胡平辩护人关于卖淫人数没有14人,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惠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惠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祖军明知酒吧有卖淫嫖娼行为,在酒吧负责处理纠纷以及参与酒吧管理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祖军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卖淫地点并非袁祖军所有、占有、支配、管理的场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平及辩护人称胡平是从犯、认罪悔罪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原判已作考虑,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何劲松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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