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嫖娼不等于介绍卖淫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先后两次介绍其朋友到五华县**休闲中心接受“口交”的服务项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存在介绍2人嫖娼的行为,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存在为了组织卖淫行为人的利益或卖淫人员的非法需求而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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