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无罪经典案例(一房多卖无罪辩护要点)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因房屋买卖问题出现的“多重买卖”与“一房二卖”想象颇多,但是有的案例却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细致分析案件事实,提出无罪辩护要点,以下一房多卖无罪案例,供参考。
“多重买卖”与“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在现实的经济往来中,若行为人存在多重买卖的事实,则必然会有一方或者多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拿“一房二卖”来说,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相对方,其往往觉得自己受欺诈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出卖人。
但一房二卖不等于合同诈骗罪,其往往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行为人通常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像司法考试中无数个关于“一房多卖”的案例,也只是关于谁是最终物权人的讨论。
司法实践中,要避免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多重买卖”的合同诈骗罪指控,应主要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多重买卖的原因、履行行为、积极承担违约责任等角度进行无罪论证。(一)行为人虽然存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但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具有实际履行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4.靳某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山西省吕梁市中级法院(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与中条山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后,又将其向龙泉钢厂受让的废钢、废铁全部出售给被害人万某。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万某预付款和借款共计460万元,同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为履行与龙泉钢厂的购销协议,又收取李某、程小能、卞艳刚、王某乙等多人的预付款后按约定交付了一定量的废钢、废铁。客观上,被告人靳某某存在将部分废钢废铁“多重买卖”的行为,且在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存在隐瞒与中条山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的事实。
但从主观上来看,(1)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合同的能力,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2)被害人万某交付被告人预付款和借款并非陷于认识错误;(3)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4)被害人万某明知被告人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损失后和卞艳刚、程小能、李某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人达成处理协议;(5)被告人靳某某所出售废钢废铁的价值、销售总额及盈利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抗诉机关所提原判认定万某未拉货原因不准确、靳某某部分资金来源和认定销售货款数额无证据支持的理由,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处理。
(二)外观上的“双重买卖”,实际其中一笔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实质上不存在双重买卖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35.深圳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陈某乙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第一,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采用重复销售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购房款100万元”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2012年5月21日,被告单位H惠阳分公司与叶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叶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息为借款额的4%,H惠阳分公司以其名下枫叶雅堤小区的2B104号商铺等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涉案商铺的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权属人为叶某;借款协议签订后,叶某在扣除借款第一个月利息16万元后,将384万元一次性支付给H惠阳分公司指定账户,接下来三个月,H惠阳分公司均有支付利息给叶某。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单位H惠阳分公司将其名下枫叶雅堤小区的2B104号商铺预告登记在叶某名下的行为,实际上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不是将涉案房产销售给叶某,对此,原审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40号判决亦已作出认定。因此,上诉单位在借款后又将涉案房产销售给吴某的行为并不是重复销售,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有“重复销售”行为的证据不足,且与原判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及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相矛盾。
第二,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充分。合同诈骗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上诉单位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共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后,2012年9月26日,吴某与上诉单位又签订了《商铺返租合同》,将涉案商铺返租给上诉单位使用,租赁期限5年。上述事实表明,上诉单位将涉案商铺卖给吴某并收取部分房款后,已将商铺实际交付给购买人使用。上诉单位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小区的开发、销售主体,具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能力,上诉单位、上诉人在收取吴某的购房款后,亦没有逃匿、撤销公司等行为。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上诉单位及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三,上诉单位H惠阳分公司、上诉人陈某乙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对此,借款方叶某、购房方吴某均已就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途径解决,本案应当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上诉单位H惠阳分公司、上诉人陈某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吴某房款的行为。以上是刑辩号刑事律师整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经典案例(一房多卖无罪辩护要点)详细内容,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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