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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贿人代管贿款系受贿未遂还是既遂?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由行贿人代管贿款系受贿未遂还是既遂? 基本案情: 蒲国,男,1968年8月生,中共党员。曾任南充市顺

由行贿人代管贿款系受贿未遂还是既遂?(图1)

由行贿人代管贿款系受贿未遂还是既遂?

基本案情:

蒲国,男,1968年8月生,中共党员。曾任南充市顺庆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充市供销合作社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南充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蓬安县委副书记、县长,蓬安县委书记,南充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务。2020年11月,被免去南充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职务。

2010年至2020年期间,蒲国利用担任南充市顺庆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充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蓬安县委副书记、县长,蓬安县委书记,南充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建商蒲某全等管理服务对象或下属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共计1013万余元。

其中,2020年5月,蒲某全为感谢蒲国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表示要送给蒲国300万元。蒲国同意,并告知蒲某全钱不用拿给自己,放在蒲某全处用于开发建设二人共同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购买的土地。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1月16日,南充市纪委监委对蒲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次日,经四川省监委批准,对蒲国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8日,对蒲国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5月11日,南充市纪委监委将蒲国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5月30日,经南充市委批准,南充市监委决定给予蒲国开除处分。8月27日,经四川省委批准,南充市纪委决定给予蒲国开除党籍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6月25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蒲国涉嫌受贿罪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3月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蒲国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蒲国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发生在其任蓬安县委书记期间,案件有何特点?对加强“一把手”监督有何启示?

杨学艳:蒲国案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以收受红包礼金的形式敛财,大搞钱权交易。蒲国认为收“小钱”是红包礼金,不是违法犯罪,因此对“小钱”来者不拒,对“大钱”慎之又慎。本案中,蒲国除收受其非常信任的“铁哥们”蒲某全单笔300万元以外,其余大部分是在逢年过节收受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所谓“小钱”。2015年至2019年,蒲国受贿次数高达379笔,涉案人员多达百余人。

其二,迷信风水鬼神,理想信念缺失。蒲国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在蓬安任职期间,安排风水大师为自己算命,到其办公室和住所看风水,并随身携带风水大师给其画的“护身符”,以求官运亨通;甚至在听闻组织对其审查调查后,还前往寺庙烧香拜佛,祈求菩萨保佑他平稳着陆。

其三,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污染一方政治生态。蓬安县之前两任县委书记邹平、袁菱先后被查处,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组织任命蒲国担任蓬安县委书记,希望他能重构蓬安县政治生态,然而,他却辜负组织信任,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抓不管,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未彻底整改,自身要求不严不实,大搞权钱交易,导致本地区腐败问题高发频发。

胡蒙:蒲国在担任蓬安县委书记期间,作为“一把手”,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主体责任落实在口号上,将决心停留在嘴巴上,唱功好,做功差。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全面从严治党相关精神仅仅停留在会议传达上,传达时将写好的材料念一遍,表面强调一下,就认为是落地落实了。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自己不带头遵守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身腐败,大肆收受财物。该县多名干部听闻蒲国爱财,争先恐后以拜年拜节等名义向蒲国送钱,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同时,蒲国在收受相关干部财物后,对发现的这些干部的问题不处置。比如,蒲国在收受时任蓬安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某财物后,对胡某某的工作失职问题不处理、不追究。

鉴于蒲国违背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在前两任县委书记被查处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大肆收受财物,辜负组织期望,影响极其恶劣,让蓬安本就脆弱的政治生态雪上加霜,所以市纪委将蒲国这一系列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蒲国严重违纪违法案折射出三大问题,一是个别“一把手”理想信念丧失、精神之钙严重缺失;二是个别“一把手”在工程建设、选人用人上的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个别“一把手”纪法意识淡薄,规矩意识不强。蒲国案再次表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免疫力,反而因其职位的特殊性、权力的集中性,成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对象,必须更加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辩护人称,蒲国收受蒲某全3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对此为何未予采纳?该笔受贿系未遂还是既遂?

胡蒙:2011年,蒲国出资116万余元与蒲某全合伙,以蒲某全名义购买顺庆区潆溪茧站附近土地(以下简称潆溪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但由于拆迁等问题,该土地一直未开发。2016年至2019年,蒲国利用担任蓬安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蒲某全的请托,帮助其在蓬安县承揽多起工程项目,合同标的额共计1.5亿元左右。在二人交往过程中,蒲某全陆续送给蒲国39万余元,并向蒲国承诺,承建工程挣到钱后,会再给蒲国钱。

2019年上半年,潆溪土地交付后,蒲某全代蒲国支付办证、设计、土地打围等土地开发前期费用8万元。2019年夏天,蒲国将其收受的部分违纪违法款共计80万元交蒲某全保管。2020年上半年,蒲某全告诉蒲国,二人购买的潆溪土地准备开发,蒲国所占的份额大概需要投资400万元。蒲国提出他本人没有现金投资。蒲某全表示,钱的事情不用蒲国考虑,由其安排。之后不久,蒲某全告知蒲国,他在蓬安承揽工程大概赚了2000万元至3000万元,要送给蒲国300万元。蒲国同意,表示这300万元不用拿给他,就放在蒲某全处,加上自己之前放在蒲某全处的80万元,用于投资潆溪土地房地产开发。截至2020年11月,蒲国被留置前,潆溪土地项目仍处于设计过程中,除设计等费用外,蒲某全未将该300万元实际投入房地产开发。蒲某全被留置后,将涉案300万元上交组织。

蒲国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蒲某全提供了帮助,二人达成了收送300万元的合意,蒲国收受该300万元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作为蒲国涉嫌受贿事实予以认定。同时查明,蒲某全表示送给蒲国300万元,但没有实际拿给蒲国,也无证据证明蒲某全当时实际拥有300万元,后期也没有将300万元投入潆溪土地开发。是否实际支配受贿款是区分受贿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蒲国实际支配控制了该300万元,根据存疑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认定蒲国受贿300万元未遂于法有据。

张义:蒲国收受蒲某全300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蒲国的多次供述,还有蒲某全的证言、相关书证印证,能够认定蒲国受贿。蒲国是否实际支配控制300万元贿款是认定受贿罪既遂与否的关键。

综合在案证据,蒲国将受贿款放在蒲某全处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蒲国认为将钱放在己处不安全;二是潆溪土地开发需要用钱;三是二人交往多年彼此信任,觉得蒲某全不会赖账。从蒲国、蒲某全二人的主观故意看,二人对300万元行受贿金额认定一致,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从客观行为看,蒲某全告知蒲国,送给其300万元,蒲国答应,二人达成行受贿合意,但现无证据证明蒲某全确实准备了300万元给蒲国,也无证据证明二人达成行受贿300万元合意时蒲某全实际拥有300万元,截至案发300万元也没实际用于潆溪土地开发,认定蒲国受贿未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当然,如果蒲某全在表示送给蒲国300万元时确实准备了300万元,或者其后按照蒲国的要求将300万元投资到二人购买的潆溪土地上,或者准备了专门账户用于保管送给蒲国的资金,都可以认定蒲国实际支配控制300万元,受贿300万元既遂。

蒲国在担任蓬安县长、县委书记期间所收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财物,为何计入受贿数额?

何嘉武:蒲国受贿次数高达379笔,送钱的人更多以“联络感情”的名义,不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在逢年过节、探病之际送给蒲国所谓的“红包”“礼金”等财物,且多数单笔金额为3万元以下。蒲国的辩护人提出蒲国收受单笔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财物系人情往来,属于礼金,不应作为受贿款认定。

合议庭认为,人情往来系在亲属、朋友、同事等关系中因感情联系而付出的开支。一般来说,亲友不会因为某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多给予礼金,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会因为自己的公职人员身份而只收礼金却不进行回赠,或给予明显少于对方所赠数额的回礼,双方的往来遵循着社交人情的一般标准;送礼人未掺杂其他目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并无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对送礼人亦无承诺和谋利行为。

在蒲国受贿案中,行贿人给予蒲国财物,就是看中了蒲国的职务有为其谋取利益的可能性。行贿人期待通过蒲国的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主动给予蒲国财物。同时,行贿人给予蒲国财物的数额亦远远超出了行贿人日常所付出的礼金数额,这并不是行贿人日常的人情往来方式。蒲国和行贿人之间是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行贿人只有“往”而没有“来”,而蒲国收了他们的财物后并不会进行相应的“还礼”,行贿人给予蒲国的财物与蒲国的职权建立起潜在的或直接的联系,这种对价关系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

在综合考量双方关系、往来背景、往来缘由、往来方式、财物价值以及行贿人本人身份、经济状况、送礼习惯等因素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蒲国与相关行贿人之间的财物往来仅是单向向蒲国方流动,是司法实务中典型的“感情投资型”受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金额。”蒲国在担任蓬安县长、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等人的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所收财物应当累计计算。由于蒲国收受某些对象单人多笔的财物累计数额已经超过3万元以上,因此,对蒲国收受这些人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故我们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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