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第1408号】 段某某妨害公务案-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的规定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 45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二、裁判理由 (一)正确把握《指导意见》第 45 条第一项规定的考量 《指导意见》第 45 条规定:“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 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 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 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 其中第一项关于速裁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因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不是要规制被告人反悔上诉,而是在速裁案件被告人 上诉不认罪的情形下,充分发挥一审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确保不罪及无辜。
实践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不再进行庭审质证,因为控辩双方无争 议基本很少进行法庭辩论基于此,当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 出上诉时,实际上是反悔不再认罪此时,由二审发回重审,目的是通过完整的 一审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程序,査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关键事实。
发回重 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重新审理后 法院所作判决享有上诉权 (二)正确适用《指导意见》第 45 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速裁上诉案件 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速裁案件的质量,适用《指导意见》第 45 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只有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的, 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因此,非速裁案件,例如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即便是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是发回重审后 案件只能依普通程序审理因为,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导致控辩双方在罪与非 罪问题上有了根本分歧,案件不再符合速裁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三是发回重审后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并不排除重审后宣告无罪。
这里的“不再按 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是指案件回到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被 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控辩对抗”的原点因此,原审法院应当根据庭审査明的事 实,依法作出判决该宣告无罪的,宣告无罪;指控成立构成犯罪的,依法裁量 刑罚,原有的认罪认罚从宽优惠不再享有。
重新判罚的结果如果比原审重,是根 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待遇被取消等因 素所致,而不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审査起诉阶段被告人签 署具结书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判处缓刑和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一审法院经 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根据庭审査明的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妨 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段红安提起上 诉,不再认罪;辩护人二审提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 为准确査明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 判重审后,公诉机关依法变更了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原审法院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案。
重审期间,被告人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 符合缓刑“有悔罪表现”的法定要求,故原审法院重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 期徒刑八个月,不再适用缓刑 撰稿: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琰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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