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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0-09-24 16:46:54 近年来,随着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0-09-24 16:46:54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2020年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图1)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处置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 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并收集整理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其中: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某1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2.唐某2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3.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某3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4.周某4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5.顾某5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6.陈某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7.齐某7、乔某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一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某1等

  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某1,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某9,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

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某1、刘某9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

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某1、刘某9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某1、刘某9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温某1、刘某9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温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9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温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9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二  唐某2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2,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唐某10,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唐某11,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某2伙同被告人唐某10、唐某11,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

其间,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

唐某11在明知唐某2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2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案发后,唐某2、唐某10、唐某11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期间,唐某2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2、唐某10、唐某11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2、唐某10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11属于“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中,唐某2系主犯,唐某10、唐某11系从犯唐某2、唐某10、唐某11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2具有立功表现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2、唐某10减轻处罚;对唐某11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2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10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1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的典型案例“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恍骗交易操纵”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并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被告人唐某2、唐某10利用控制账户组,共同实施“恍骗交易操纵”,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案例三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某3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  被告人金某3,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原系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被告人高某12,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原系伊世顿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人梁某13(美国国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原系伊世顿公司业务拓展经理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某3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户。

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某12、金某3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金某3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

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被告人高某12、梁某13伙同金某3,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

  被告人金某3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某12、梁某13、金某3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某3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某12、梁某13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某3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1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13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金某3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某3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周某4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4,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总监  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周某4利用其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助理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己的工作账号和密码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浏览并获取上市公司提交审核的有关业绩增长、分红、重大合同等利好信息后,用办公室外网电脑,登录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并买入相关股票15只,买入总金额共计852万余元,卖出总金额871万余元,非法获利17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4利用其职务便利,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于次日信息公告披露后卖出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周某4案发后坦白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周某4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  典型意义  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原则,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被告人周某4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特别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的正确处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对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顾某5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5,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原系江苏天腾文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网)的法定代表人郭江(另案处理)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董事长朱军红就上海钢联收购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锐景)有关“中关村在线”网站优质资产进行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又进行了多次磋商。

2016年2月25日,上海钢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月27日,上海钢联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知行锐景100%股权郭江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至2016年1月初,将“上海钢联拟收购慧聪网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某5。

2016年1月至2月,顾某5通过潘冬梅证券账户买入上海钢联股票18余万股,成交金额766万余元,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126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5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顾某5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顾某5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并明确了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顾某5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证券交易成交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警示广大股民从中汲取教训,千万不要打探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案例六  陈某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6,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原系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器)进行重组事宜2014年4月1日东源电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东源电器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

薛荣年(时任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系东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6多次联络、接触薛荣年,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共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

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陈某6将东源电器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03亿余元在前述东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6还将该信息泄露给同事明进、石勇,明进买入东源电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26元;石勇买入东源电器247100股,成交金额167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进行重组事宜薛荣年为巢东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6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请薛荣年等人时,获知巢东股份和浙江顾家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买入巢东股份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

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巢东股份复牌,陈某6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巢东股份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在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6将该信息泄露给明进、石勇,明进买入巢东股份8万余股,成交金额99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08万余元;石勇买入巢东股份11万股,成交金额121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6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某6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6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获取内幕信息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6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案例七  齐某7、乔某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7,女,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原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兼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被告人乔某8(被告人齐某7的丈夫),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原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督导。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齐某7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利用其负责东方证券自营的11001和11002资金账户管理和股票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掌握了上述账户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伙同被告人乔某8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齐某7管理的东方证券上述自营资金账户买卖“永新股份”“三爱富”“金地集团”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额累计达6.35亿余元,非法获利累计1657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7、乔某8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齐某7系主犯,乔某8系从犯齐某7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乔某8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齐某7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万四千八百五十四元七角八分;判处被告人乔某8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九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九元一角九分。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某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金融机构股票投资等未公开信息,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于、同期于或者稍晚于公司账户交易,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案审理期间,上述司法解释尚未施行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齐某7、乔某8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老鼠仓”犯罪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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