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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9-11-19 11:21:01  典型案例目录  一、陈某1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19 11:21:01  

典型案例目录  

一、陈某1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二、杜某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三、陈某9等7人诈骗案  

四、李某14等69人诈骗案  

五、陈某21等9人诈骗案  

六、黄某24等9人诈骗案  

七、童某29等7人诈骗案  

八、朱某30等人诈骗案  

九、邵某34诈骗案  

十、杨某35诈骗案典型案例  

一、陈某1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1、黄某2、陈某3、郑某4、熊某5、郑某6、陈某7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陈某1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1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某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4、黄某2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山东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筹措的9 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某1顶格判处,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杜某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8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向另案被告人陈某1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非法获利14 100元,陈某1利用从杜某8处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20余万元,并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杜某8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万余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杜某8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却利用技术专长,非法侵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的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卖牟利,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某8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确有打击必要。

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杜某8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被告人陈某1精准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杜某8应当对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陈某9等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9纠集范某10、高某11、叶某12、熊某13等人结成诈骗团伙,群发“奔跑吧兄弟”等虚假中奖信息,诱骗收到信息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认领奖品,后以兑奖需要交纳保证金、公证费、税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再通过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为由,恐吓要求被害人交纳手续费,2016年6月至8月间,共骗取被害人蔡淑妍等63人共计681 310元,骗取其他被害人财物共计359 812.21元。

蔡淑妍得知受骗后,于2016年8月29日跳海自杀陈某9还通过冒充“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发送虚假中奖诈骗信息共计73万余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9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陈某9纠集其他同案人参与作案,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有多个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9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10等人十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高考学生被骗后猝死、自杀等重大案件之一,经媒体报导后,舆论高度关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陈某9组织、指挥电信诈骗团伙,有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造成一名被害人自杀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在陈某9实施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四、李某14等69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14曾从事传销活动,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建立起14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李某14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掌握犯罪集团的活动,任命被告人吴某15、吴某16、闫某17、闫某18、骆某19、胡某20等人为主要管理人员,设立诈骗窝点并安排主要管理人员对各个窝点进行监控和管理,安排专人传授犯罪方法,收取诈骗所得资金,分配犯罪所得。

该犯罪集团采用总经理-经理-主任-业务主管-业务员的层级传销组织管理模式,对新加入成员要求每人按照2900元一单的数额缴纳入门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数额层层返利,向组织交单作为成员晋升的业绩标准,层层返利作为对各层级的回报和利益刺激,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该诈骗集团。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设立十个诈骗窝点,由多名下线诈骗人员从“有缘网”“百合网”等婚恋交友网站上获取全国各地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机微信、QQ等实时通讯工具将被害人加为好友,再冒充单身女性以找对象、交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能骗来加入组织的加入组织,不能骗来的向其索要路费、电话费、疾病救治费等费用,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诈骗犯罪活动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诈骗非法所得9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14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属于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李某14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15、骆某19、闫某18、闫某17、吴某16、胡某20等协助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组织、领导、策划,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他一般犯罪成员按照其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个人诈骗数额予以量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4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15等人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以被告人李某14为首的69人犯罪集团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不断发展壮大,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段新颖,利用社会闲散青年创业找工作的想法,以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作为犯罪场所,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诈骗集团,利用手机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等为名通过网络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五、陈某21等9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21伙同被告人张某22、姚某23等人于2012年9月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了“武汉康伴益生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益生康伴商贸有限公司”陈某21等人以合法公司为掩护,在武汉市江岸区和江汉区分别设立两个窝点,组织朱娇娇、夏宗禄、刘琼等一百余名团伙成员实施电信诈骗。

该团伙购买电脑、电话、手机等工具后,为每名团伙成员注册微信,统一使用伪造的“马天长”“吕柳荫”等人的图片为微信头像和以“秦小姐的补肾方”“马氏中医补肾方”“吕柳荫膏滋团队”等为微信昵称,专门针对患有各种男女生理疾病或脱发人群为目标,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发布治疗男女生理疾病或治疗脱发的广告,诈骗被害人浏览广告并填写联系电话或添加微信号,之后由团伙成员假扮名医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亲属、学生,根据“话术剧本”,使用电话或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向被害人介绍产品,让被害人发送舌苔照和手指甲照片,再以客服名义对被害人进行“问诊”,以“指导老师”“健康顾问”名义与被害人沟通,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

自2016年6月16日至11月1日期间,陈某21、姚某23、张某22组织该团伙成员共计诈骗被害人8945人,诈骗钱款10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一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某21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21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23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诈骗分子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一些患有特殊疾病或者中老年群众关注自身身体健康的心理,专门针对这些群体,推销所谓的“药品”或者是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食品,骗取巨额款项,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本案以被告人陈某21为首的诈骗集团成立公司为掩护,专门以各种男女生理疾病人群为目标,通过在网络、微信等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假扮名医利用电话或微信“问诊”,采用扩大病情、发送“成功案例”等手段实施诈骗,受害人遍布全国多地,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系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与本案关联的其他7起窝案、串案经依法审理,85名涉案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黄某24等9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24、吴某25、廖某26、龙某27、梁某28等人谎称一批“海外要员”“海外老人”要回国,每人都有一笔巨额款项要带回大陆发放给老百姓,联系指使童某29(另案处理,已判刑)、被告人韩立军等人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大业”,并向童、韩二人发送“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馈赠资金发放证明书”“馈赠资金各类收取费用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证明”等文件,任命童某29、韩立军二人为“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副总指挥,以有巨额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为由,指使童某29、韩立军吸收会员收取会员费。

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童某29、韩立军向全国各地人员收取会费并许诺发放巨额“民族资产解冻善款”,共向全国数十个省份近百万人次收取会费6 300余万元,二人将2 800余万元转账汇入黄某24、吴某25、龙某27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24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黄某24指使龙某27、梁某28等人冒充其助理给童某29、韩立军打电话,并多次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24、吴某25、廖某26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龙某27等人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早已有之,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的发案率已经大幅下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销声匿迹,但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此类犯罪又借助现代通信和金融工具进行传播,逐渐演变成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

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钱换大钱的心理,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虚构的所谓“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或“精准扶贫”等其他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允诺被害人可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积极组织和发展会员,以办证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

此类诈骗犯罪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被告人黄某24等人作为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操纵者,指挥、指使童某29、韩立军以代理人身份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并从中获取了巨额钱财,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链条的最顶端,也是打击的重点,人民法院对黄某24等人依法判处重刑,可谓罚当其罪。

  七、童某29等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某29(女)以前曾参与过号称“民族大业”的活动,随着类似活动的演变,从2015年12月开始,有所谓的“海外老人”“海外要员”与童某29联系,声称海外有三千多亿人民币要发放给老百姓,但不愿意通过政府,想邀请童某29具体实施。

童某29表示同意后,对方发给童某29“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的任命书为获取群众信任,童某29等人在微信群内散发大量伪造的“任命书”“委托书”“中央军库派令”“梅花令”等身份证明及文件,伪造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以受中央领导和军委指示及国务院的指派来解冻民族资产为由,对外宣称只要民众交纳报名费、办证费、会员费加入“中华民族大业”组织后,就可以获得等次不同的扶贫款和奖励等高额回报。

在童某29的领导下,被告人邰玉、张志峰等人先后加入“民族大业”组织,积极从事“解冻民族资产”活动童某29所领导的整个组织实行层级负责制,管理层下设省、市团队负责人,每个团队下设若干大组长,大组长下设小组长,小组长之下就是会员。

该组织运行方式为:“海外老人”们的助理将包含“民族资产解冻”内容的宣传资料发送到童某29邮箱,管理层人员把项目内容加工整理后以童某29名义在手机微信群里发布,要求会员按项目内容交纳几十元、几百元不等的办证费,称在短时间内可获得几十万、几百万不等的高额回报。

该组织还以到人民大会堂开会为由收取统一服装费,以公证、转账手续费、保证金等理由收取费用会员所交的费用由各省市负责人汇总后转款到童某29的银行卡上,童某29再把款项转到相应项目的“海外老人”助理的银行卡上,“海外老人”及其助理使用POS机套现后将资金隐匿。

童某29所发展的“民族大业”组织遍布全国十多个省市,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9 500余万元,其中4 800余万元转入“海外老人”助理的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29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童某29利用虚假的任命身份等文件,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开展各种以小博大的收费活动,在被群众揭穿及公安机关介入后,又编造谎言继续实施欺骗行为,且系犯罪组织的领导者,纠集、支配其他组织成员。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童某29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峰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黄某24等人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童某29系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代理人,即受幕后组织操纵者黄某24等人的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的管理人员。

各级代理人对幕后组织操纵者言听计从,建微信群、拉人头,大肆发展下线,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部分代理人甚至在识破幕后操纵者的骗局后,自行巧立名目,捏造各种虚假项目继续实施诈骗代理人的存在,对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层层发展下线,呈裂变式传播,不断扩大涉案被害人规模起到巨大作用,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

  八、朱某30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朱某30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某31、陈某32、姚某33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

朱某30等人有时也刻意在客户小额投资后,促其盈利,以骗其投入大额资金,牟取大额客损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朱某30、艾某31、陈某32、姚某33通过上述以虚拟资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骗取客户资金215余万元。

按照事先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计算,朱某30、艾某31、陈某32、姚某33从中获得诈骗资金约7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3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某31、陈某32、姚某33,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损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朱某30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发起、组织和统筹运作交易活动,艾某31通过给操盘手下达指令控制平台虚拟行情走势,实施欺诈行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30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某31、陈某32、姚某33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网上交易平台,利用业务员及代理商吸收客户,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为由,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农产品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

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特征,本案定罪准确。

  九、邵某34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邵某34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之后,邵某34发展张阳作为下线,向张阳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同时要求张阳继续发展多名下线参与取款。

通过上述方式,邵某34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邵某34参与作案38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2016年2月,邵某34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邵某34服判未上诉。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3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且系多次诈骗,酌情对被告人邵某34从重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邵某34仅参与了转移诈骗赃款的过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且邵某34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34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邵某34明知赃款是诈骗犯罪所得,仍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赃款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十、杨某35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35伙同他人在海南省儋州市兰洋镇,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活动杨某35等人冒充可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女性,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其他同伙负责给被害人打电话并发送二维码诱骗被害人转账付款,诈骗所得款由杨某35分得20%。

通过以上方式,杨某35共计骗取被害人12 696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杨某35服判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3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杨某35在犯罪过程中负责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并分得诈骗所得款的20%,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系诈骗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35犯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信招嫖类诈骗案件在多地发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案件,因案件受害人系招嫖被骗,发案后心存顾虑,多选择吃哑巴亏而不予报案,导致侦破和打击难度加大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当地治安形势造成恶劣影响。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新型诈骗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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