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第212号】高某1、林某2等非法经营案-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二、主要问题1.明知是假冒台湾产香烟而运输的行为如何定性?
关于本案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高某1等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运输专营、专卖物品,属于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无准运证运输香烟,烟草专卖法没有规定对此种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要以违反国家规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且非法运输不属于非法经营范围,故本案不构成犯罪。
2.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把握?本案各被告人运输假冒台湾产长寿牌香烟318箱的事实,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有两种不同观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已查获的假冒香烟进行价格鉴定,以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
一、二审法院认为,台湾产“长寿”牌香烟未在中国大陆市场流通,亦没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可参考估价,各被告人共同为他人非法运载假冒烟草制品318箱,已属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裁判理由(一)非法经营假冒台湾产香烟,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台湾地区所产香烟在我国内地并未获许流通,但香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经营假冒台湾产长寿牌香烟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如果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成立要求“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案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诉。
一般说来,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表现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但考虑到非法经营行为的复杂性,实践中存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无法认定的情形因此,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根据行为人非法经营犯罪数量、数额等情节,综合考虑,正确判定。
本案中,各被告人运输的假冒长寿牌香烟的价值总额的认定,属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形“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因台湾产“长寿”牌香烟未在中国大陆市场流通,亦没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可参考估价,而非法经营罪并不要求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故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价值鉴定的意见无法律根据,一、二审法院以运输假冒香烟的数量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正确的。
(二)高某1等四被告人明知是假冒台湾产香烟而为他人运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本案四被告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香烟,《烟草专卖法》虽然没有规定对此种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非法运输行为的定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假币、毒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等特定对象的行为,刑法分则有相应的罪名予以规范。
对于明知他人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应成立共同犯罪,运输者系相关犯罪的帮助犯或者实行犯因此,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假烟而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是要看假烟的直接经营者是否构成该罪。
具体到本案,货主方某3(另案处理)非法经营假冒台湾产长寿牌香烟318箱,数量巨大,其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无疑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各被告人明知货主方某3系非法经营假冒香烟而帮其运输,其行为也已构成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四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均系从犯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考虑到高某1在非法运输过程中的纠集作用,认定其刑事责任重于其他三被告人,并依法改判对其他三被告人的刑罚,量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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