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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如何认定?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故意杀人案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故意杀人案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一、裁判理由(一)本案没有证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系周某1等五名原审被告人实施的客观性证据

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如何认定?(图1)

本案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根据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的供述,公安机关从几人家中搜出部分衣服送公安部检验,结论为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根据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等人关于将作案凶器及杀人血衣扔在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的供述,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均未打捞、搜查到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综上,本案没有指向周某1等五人作案、将五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任何客观性证据(二)原栽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周某1等五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侦查阶段,周某2仅作过一次有罪供述,其他数次讯问笔录中均否认犯罪,周某1也曾在讯问笔录中否认犯罪。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审、二审历次审理阶段,周某1等五人均否认犯罪综观周某1等五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工具类型、作案工具来源、作案行走路线、具体加害对象等重要情节上,不仅各自供述前后矛盾,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且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

如周某1既供述过自己的作案工具是菜刀,又供述过作案工具是杀猪刀;周某1曾供称周某4持匕首、周某5持菜刀作案,后又供称周某4持菜刀,周某5持斧头作案;周某2供称自己作案用的斧头是自带的,而周某5曾供称周某2的斧头从周某1家拿的;周某3、周某4、周某5均既曾供称所用的作案工具是自带的,又曾供称作案工具是从周某1家拿的;鉴定意见反映周某甲和刘某某头部均仅有一处损伤,但供述砍击周某甲、刘某某的均为多人。

综上,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周某1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作案的重要情节上存在很多矛盾,且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三)证人证言多次反复,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证人周某8、周某9的证言均多次反复,其中周某8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即有反复本案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周某8出庭作证称侦查阶段关于案发当晚看到五原审被告人在周某1家聚集饮酒并拿出作案工具的证言不属实,周某9出庭作证称侦查阶段关于案发当晚看到周某1等四人从其睡觉处经过及听到周某甲家传出叫声的证言不属实。

本案第一次二审审理期间,证人周某8、周某9因涉嫌伪证被刑事拘留,两人在看守所回答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开庭时讲了假话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时,周某8、周某9出庭作证称原来开庭时所作证言属实本次再审庭审中,周某8、周某9出庭所作证言与第一次开庭时证言相同。

证人在侦查阶段相关证言的重要情节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如证人周某8称案发当晚看到五名被告人在周某1家聚集饮酒并拿出作案工具,但周某1等五人未供述过此节;证人周某9称案发当晚看到周某1等四人一起朝周某甲家方向走,但周某1等五人未供述过与周某9证言相同的作案行走路线。

综上所述,证人周某8、周某9的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四)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前后不一,先是称黑狗子作案,而周某甲证明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没有叫黑狗子的人;被害人周某丙在1996年10 月5日回答公安人员问话时,称看见周某1、周某2进屋,周某1捂住其嘴和眼,后来的历次陈述中,有时称周某1进屋捂住她的嘴和眼,有时称周某2捂住她的嘴和眼,说法不一。

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如周某丙关于看到周某1、周某2两人进屋的陈述,与周某1、周某3供述二人先进屋相矛盾;周某丙陈述其嘴和眼被周某1或周某2捂住,但周某1、周某2均未供述过此节;周某丙关于作案人穿着黑衣服的陈述,与周某1、周某2供述其作案时所穿衣服颜色相矛盾;周某丙关于下床找鞋时周某1等人进屋捂其嘴,姐姐周某乙不在床上等陈述,与周某1、周某2、周某3供述对睡在床上的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砍击相矛盾。

综上,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不仅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原一审、二审裁判均未将被害人周某丙的相关陈述作为证据使用【编后语】“五周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双方当事人多次申诉上访也给案件审理带来压力本案第一次一审审理期间,因发生周某甲在法院办公室服农药自杀事件,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发生改变本案复查及再审期间,被告人一方多名亲属多次到法院表达申诉理由,要求尽快处理本案。

被害人一方刘某某、周某丁、周某丙也多次来法院,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周某丁表示如改判5人无罪,将带着其父周某甲的骨灰到北京上访,并扬言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采取过激方式报复周某1等人面对各方压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审理并坚决予以纠正,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

2018年4月11日,本案再审宣判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发声,对此案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五原审被告人无罪予以肯定如2018年4月13日,《人民日报》刊发《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21年后再审改判五人无罪》;同月18日,《人民日报》刊发《评“安徽五周案”∶纠正冤案,是政法机关须担起的职责》。

再审宣判后总体平稳有序,社会效果较好“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直面历史遗留疑难复杂案件、勇于纠错的司法担当。

(撰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周晓冬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叶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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