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组织结构上不同。聚众赌博规模一般较小,参与赌博的成员相对固定,赌头大多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则往往有一定规模,参赌人员众多,赌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2)稳定性不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在同一场所或网站持续开展赌博活动。(3)赌具来源不同。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则由赌场提供。(4)赌博方式不同。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
基本案情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独自租赁台江万达广场Cl座1209室,个人出资购买“德州扑克”牌桌、筹码等赌具,并专门建立一个叫“买龙虾找圣洁”的微信群,组织微信群内(包括自己在内)的林某乙、蔡某某、陈某甲、林某丙、陈某乙、林某丁、刘某、林某戊(上述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十余人,每周组织多次“德州扑克”赌局。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共组织48次赌局,赌资通过微信结算47次,输钱的赌客每次将输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甲,林某甲扣除相应抽水费用后再转给赢钱的赌客,经统计,林某甲微信共收取赌资11902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支出赌资86240元,非法获利32780元,其中林某甲参与赌博盈利22000元,“抽水”盈利10000元。参赌人员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丁、陈某乙、蔡某某、刘某、林某戊共累计收支赌资60550元。
被告人林某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不是开设赌场:1、其系出于朋友娱乐、聚会的目的才租下场所打牌,在茶艺居打牌收费比较贵;2、其是利用自身的人际关系召集微信群里的朋友来赌博,参与赌博的都是交往多年的朋友,人员相对比较固定,没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进行宣传;3、其本人也有参与赌博,大家每次输赢才三、四百元;4、大牌才有抽水,抽水也是用于支付房租、给大家买饮料及吃的东西等;5、其刚出校园,贪玩,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1、本案聚众赌博规模小,仅有固定的十余个朋友参与,每次人数只有5-8人左右,赌博方式单一,也没有聘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由被告人林某甲临时通知赌博时间才组局,赌博时间不固定,仅持续半天,仅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赌博场所位于写字楼,有一定的隐秘性,而且林某甲未将聚众赌博的场所、时间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开放,亦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或者宣传;被告人林某甲本人参与了48次赌局中的22次,已近总数的一半,与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不会亲自参与赌博明显不同,且每次赌博均没有固定庄家,系由参赌人员轮流坐庄;赌博规则由参赌人员沟通约定;因此被告人林某甲其行为仅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没有依据认定本案情节严重;3、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林某甲系初犯,刚出校园踏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林某甲积极悔过,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林某甲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租赁了台江万达广场Cl座1209室,个人出资购买“德州扑克”牌桌、筹码等赌具,建立了一个叫“买龙虾找圣洁”的微信群,组织微信群内(包括自己在内)的林某乙、蔡某某、陈某甲、林某丙、陈某乙、林某丁、刘某、林某戊(上述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十余人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参赌人员均系同学、朋友等关系,相互认识且熟悉。每次由被告人林某甲在“买龙虾找圣洁”微信群内临时通知赌博时间,随后群内人员前往台江万达广场Cl座1209室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大约五六人左右不等,参赌人员轮流坐庄,每人每次输赢大约三、五百元左右。一般出现大牌时,被告人林某甲进行抽水,抽水主要用于支付房租、水电费、参赌人员的饮料及食品费用。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共组织48次赌局,赌资通过微信结算47次,输钱的赌客每次将输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甲,林某甲扣除相应抽水费用后再转给赢钱的赌客,经统计,林某甲微信共收取赌资119020元,支出赌资86240元,非法获利32780元,其中林某甲参与赌博22次,盈利约22780元,“抽水”约10000元。
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32780元。
裁判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林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三万二千七百八十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德州扑克”牌桌一张、筹码四百个、扑克牌十副、记录板一副,均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有误,予以更正为赌博罪。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且刚出校园涉世未深,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如何区别赌博罪中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罪,可从参与人员稳定性、公开程度、有无经营目的、专门化程度、规模大小等方面加以甄别。本案中,参与赌博的人员(包括被告人林某甲)均系同学、朋友等关系,相互认识且熟悉较长时间,即系相互熟悉的一群人之间进行赌博,具有相当稳定性,而开设赌场中的参与人员一般稳定性较差,很多参与赌博的人并不一定与开设赌场的人认识熟悉,参与赌博的人之间也不一定认识熟悉;被告人林某甲等人的聚众赌博行为,没有对社会上公开,不为外部社会知晓,被告人林某甲没有向社会招揽赌客,也没有要求其他参赌人员向社会招揽赌客,而开设赌场则往往希望扩散到较大的知晓范围,以便向社会招揽赌客;本案中参与赌博的人员是直接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各参赌人员(包括被告人林某甲)轮流坐庄,被告人林某甲在出现大牌时才进行抽水,抽水所得也都用于支付赌博场所租金、赌博场所水电费、参赌人员的饮料及食品费用等,不具有经营的目的,而开设赌场则是利用赌博来进行经营,通过经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本案聚众赌博规模较小,由被告人林某甲在微信群临时通知赌博时间后临时组局,由固定的十余个朋友参与赌博,每次人数5-8人左右,多数情况下每人每次输赢大约在三、五百元左右,也没有聘用服务人员及看场人员,其专门化程度及规模与常见的赌场明显相去甚远。被告人林某甲构成赌博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开始赌场罪。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9)闽0103刑初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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