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朱某诈骗案((2018)赣0702刑初618号)
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长期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飞扬时代广场一楼从事通讯行业的便利,从被告人张某、袁某、黄某以及刘某2等人处购买大量他人实名登记的北京、上海、深圳、东莞、广州等地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卡。在某知其出售的实名登记手机卡最终会流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情况下,仍高价将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苏某、苏某等,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其中,被告人李某以每张100元至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实名登记的深圳移动手机卡;以每张50元至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实名登记的深圳联通、东莞联通手机卡;以每张100元至16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袁某处购买实名登记的上海、北京、辽宁移动手机卡;以每张50元至100元的价格从刘某2处购买实名登记的辽宁移动、四平联通手机卡;以每张80元至100元的价格从陈惠言处购买实名登记的广州联通手机卡。之后,被告人李某以每张90至200元的价格将上述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苏某、苏某等人。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时,缴获其自2017年1月2日至12月7日之间与被告人苏某交易的账本。经统计涉及北京、上海、东某、深圳等地他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卡13675张、共计货款1633312元。公安民警还缴获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8月13日、10月29日至12月7日与“大发”等散客交易账本。经统计,涉及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实名登记手机卡1801张。经统计被告人李某与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出售实名登记手机卡443张,共计货款42875元。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其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略)
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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