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篇案((2020)豫0922刑初61号)
案情
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某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并通过QQ、微信联系上线“达达”(QQ昵称),以邮寄的方式向“达达”出售收买的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陈某以上述方式收买并出售他人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共计346套,每套抽取差价200元,陈某非法获利共计69200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
袁某、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0)湘0223刑初88号)
案情
2020年1月4日左右,占刚为销售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信息)获利,以每套“四件套”提成500元让王某为其联系买家,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某知占刚出售银行卡是提供给买主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答应占刚。1月7日,王某通过微信询问攸县买家“阿飞”是否需要银行卡,“阿飞”称需要,并且数量越多越好。王某将情况反馈给占刚后,占刚自己收集他人银行卡的同时,让袁某也收集他人银行卡。袁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某知占刚出售银行卡是提供给买主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给占刚。至1月14日,占刚共联系收集8套银行卡“四件套”,袁某共联系收集32件银行卡“四件套”。当日下午,在占刚安排下,王某作为联络人与袁某一起带上收集过来的40件“四件套”租张某的车子从湖北省来到攸县和“阿飞”见面交易。23时许,王某、袁某在攸县尚桐茶楼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袁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袁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王某、袁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系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的主要作用是联系信用卡的买卖,而袁某则是受他人指使收集信用卡,本院将根据各自的作用和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例
吴锋妨害信用卡管理卡((2020)鄂07刑终20号)
案情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锋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指使汪某3、汪某1、汪某2等人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23张,后吴锋非法持有上述银行卡并转售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7万元。
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决:被告人吴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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