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无罪案例,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经济损失要求,因此,被告人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客体。
案例索引
(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文因与同村的黄某够、黄某、黄某坑在怀集县凤岗镇桃花村委会黄屋村路边大圳的土地问题发生争议,对有关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于2008年8月份多次窜到怀集县凤岗镇人民政府镇长伍某某的办公室吵闹,要求镇政府赔偿2007年以来其与黄某够、黄某、黄某坑争议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1500元,后因凤岗镇政府未支付而未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文敲诈勒索凤岗镇政府人民币9万多元(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方面。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文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赔偿人民币91500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因此,被告人黄某文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问题。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文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明确表示索赔的对象是凤岗镇政府。因此,被告人黄某文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文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文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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