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汉画像石)案例
【刑法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淮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为收藏汉画像石,经他人介绍,欲从朱某、陈某处购买汉画像石。自2009年至2014年期间,朱某、陈某等人将从被告人吴某宇等人处收购的汉画像石卖与曹某,并运送至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东门北侧的门面房内。其中,2011年5月份,曹某通过朱某分别两次向吴向宇转账28万元、25万元用于购买汉画像石,后吴某宇从他人处购买汉画像石转卖给朱某。
2021年10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东门北侧门面房内查获涉案汉画像石。吴某宇倒卖的汉画像石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
1.带直棂窗画像石建筑构件,114*100*36(cm),基本完整,汉代,二级文物。
2.拜谒图画像石,162*100*29(cm),基本完整,汉代,二级文物。
3.瑞兽画像石,123.5*93*34(cm),基本完整,汉代,三级文物。
4.人物故事图画像石椁板,264*74*15(cm),基本完整,汉代,三级文物。
5.柿蒂鱼纹横梁,122*51.5*19(cm),基本完整,汉代,一般文物。
6.穿壁纹画像石,78*101.5*12(cm),断,汉代,一般文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其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吴某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宇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宇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宇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刑辩号简评】
关于本罪名,司法解释还做出以下特别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是刑辩号根据法律规定和网络资料整理的倒卖文物罪(汉画像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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