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监管[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安部监管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管理的通知》(公监管[2005]104号)和《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监管[2009]271号),对在押人员在所内消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看守所限制在押人员消费数额,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等。但是,仍有部分看守所违反规定,允许在押人员购买大量食品和自费加餐等,给伙吃伙喝、侵占他人钱财、牢头狱霸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破坏了看守所的执法形象,也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公安部监管局再次重申:
一、在押人员购买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用品和少量方便食品,各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在押人员消费项目和每月消费的最高限额,并报公安部监管局备案。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消费限额和消费项目应当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现金一律实行记账式管理,在押人员购买物品时,看守所应当提供消费明细,消费明细应当包括物品名称、物品价格和购买数量,每次消费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一律禁止自费加餐。财政部、公安部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要求各地重新核定在押人员伙食费金额标准,并每年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2010年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2次重新核定了在押人员伙食费金额标准,已基本达到规定的实物量标准。公安部监管局再次强调,所有看守所一律禁止自费加餐。对在押人员因患病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调剂安排,不得收费。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督导,凡发现看守所自费加餐的,当年度等级评定该所不达标,并追究看守所主要领导的责任。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各看守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
备注:江苏省公安监管(看守所)在押人员每月最高消费不得超过人民币400元。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