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案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例裁判要旨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例裁判要旨【案例】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2023)鲁02刑终42号】【裁判要旨】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2023)鲁02刑终42号】

【裁判要旨】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认定房屋出租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要把握出租者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如在案证据证实房屋出租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租房屋,为对方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可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阎某粤介绍卖淫案【(2017)辽0111刑初63号】

【裁判要旨】1.行为人线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致他人线下达成卖淫嫖娼交易,但并未对卖淫嫖娼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2.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确实促成一定数量的卖淫嫖娼人员达成交易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在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曾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案【(2021)粤5191刑初1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虽作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并不导致具结书无效。辩护人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仅为履行独立辩护职责,最终的刑事责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担。当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比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刑事处罚更轻的量刑辩护,仅是履行独立辩护权的表现。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就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辩护职责提出较轻刑罚的辩护意见,从而视为被告人不愿意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并让被告人对已明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预期落空。

【案例】吴某某、鲁某某容留卖淫案【(2017)闽02刑终671号 】

【裁判要旨】1.“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后果的可预测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其难以判断早、晚认罪的区别,认罪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弱。

  2.“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在我国刑法总则、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显示全部

收起

<< ​高价卖房型受贿罪的认定(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敲诈勒索罪22件典型判例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