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无罪案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要旨
李某芹帮助丈夫收取快递,主观上是基于认为该大麻是科研样品的工业大麻的错误认识,且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从其行为方法、手段、时间、地点、一贯表现、目的、动机等综合看,李某芹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2019)
陕01刑初2220号
基本案情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刚、焦某、陈某、李某芹犯走私毒品罪,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建议对李某芹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刚、焦某均系陕西植物提取产业协会会员,沈某刚亦是该协会的会长。2019年1月中旬,焦某介绍美籍华人王某(在逃)给沈某刚欲进行从工业大麻提取大麻二酚(以下简称CBD)的实验。双方商议,为改进CBD的提取设备,由沈某刚负责提取实验,再由焦某及被告人陈某作出提取设备改造方案,改进成功后,生产提取设备在美国销售。由于国内无法找到用于做实验的原料大麻,王某负责从国外邮寄回国。同年1月下旬,王某将约10千克的大麻分两箱从美国邮寄至沈某刚提供的其妻被告人李某芹的住址。2月12日,沈某刚收到王某从国外邮寄来的第一箱11包大麻后,拿出其中1包存放至其家中的储物间,将其余大麻带至咸阳市三原县的化工厂进行提取CBD实验。
由于未收到邮局通知收取第二箱大麻的快递,焦某担心包裹被海关查扣,遂与沈某刚、陈某商议后,由陈某负责将沈某刚在三原化工厂已更换为小叶榕的快递包裹送回沈某刚家中以退回快递公司来掩盖第一次收取大麻的事实。2月21日上午,接到中国邮政快递员收取包裹的电话后,李某芹到小区门口接收了品名是“干蓟”的包裹,被在接收快递地址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收取的纸箱内查获大麻11包,净重 4447.43克。后公安人员从沈某刚、李某芹家中储物间内查获沈某刚藏匿的大麻1包,净重423.61克。当日,李某芹供述该快递包裹系丈夫沈某刚所有并协助公安人员在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沈某刚抓获。公安人员还从沈某刚位于咸阳市三原县的化工厂查获大麻1包(净重931.47克)、大麻粉2包(净重2187.11克)、大麻油若干。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亦于当日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焦某于同年5月16日,从美国返回国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从查获的大麻、大麻粉、大麻油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
法院认为某一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需要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才能予以确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划分。“但书”规定是指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严重,因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这种行为表面上可能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的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实际上不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芹没有参与被告人沈某刚走私毒品犯罪的预谋及实施具体走私毒品行为,仅帮助其丈夫沈某刚提供提取CBD的学术资料和帮忙接收从境外邮寄至国内的快递包裹系人之常情,且其接收大麻主观上是基于认为该大麻是科研样品的工业大麻的错误认识;李某芹的丈夫被告人沈某刚走私大麻的目的不是贩卖、吸食,而是为了改进CBD提取设备及工艺,以备申请专利,且该工艺的研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被告人李某芹接收涉案包裹时,该包裹从进入国边境已经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不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已经很小;被抓获后,李某芹不仅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快递包裹的所有者为沈某刚,又能积极主动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丈夫沈某刚,足见其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李某芹案发前系陕西某大学副教授,学术骨干,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获得众多发明专利奖项,且已确诊为肺癌,可见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从李某芹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一贯表现、目的、动机等综合看,李某芹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19)陕01刑初2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焦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芹无罪。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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