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什么是证券期货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期货犯罪”,是指刑法第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七个罪名的犯罪行为。
一、非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刘某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3月,某上市公司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同年7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刘某之妻卜某时任该上市公司监事会副主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刘某从卜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累计买入600余万股该公司股票,交易金额2800余万元,获利490余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刘某拒不认罪。综合全案证据,青岛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的案件。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是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法院提醒有不法企图的人员,切勿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心存侥幸;同时警示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依法知晓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知悉内幕信息的“关键少数”,要切实提升保密意识,不在正当场所之外讨论内幕信息,防止为别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引发犯罪。
二、网络大V伙同他人炒作操纵股价——叶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叶某明知刘某等人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经共谋,决定由刘某提供资金,叶某组织机构和人员到该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再由叶某联系媒体,炒作该公司向优势产业发展等概念,诱骗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帮助刘某等人获利2900余万元。叶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鉴于叶某是从犯并且具有坦白情节,青岛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当前多发的“股市黑嘴”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多种传播平台炒作概念、市场热点等,直接或变相推荐股票,进而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此类犯罪背离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具有极大的危害。法院提醒证券从业人员,务必强化守法意识,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或知名度破坏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误导,以免造成损失。
三、企业高管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陈某、刘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陈某、刘某分别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该上市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014年间,该上市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1.7亿余元和6000余万美元的采购合同,系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金额占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的83.19%。陈某、刘某参与审核了上述采购合同。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该上市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中,均没有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青岛中院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刘某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施行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需要加大刑法的保障力度。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法院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四、基金经理伙同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股价——赵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管理多个基金产品。阮某系某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操纵股价减持套现,与赵某合谋,使用赵某管理的基金产品,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操纵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赵某累计买入该公司股票4500余万股,买入金额12亿余元,非法获利1.2亿余元。赵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青岛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操纵股价案件。涉案人员为达到获利目的,互相配合拉升股价,严重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法院提醒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务必诚信守法,恪守职业操守,对投资者负责,不得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广大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人员,要守规则、存敬畏、知底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逾越上述界限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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