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陈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沪7101刑初9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擅自开采海砂,海砂价值达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陈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沪7101刑初10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擅自采砂,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陈某某多次进行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进行非法采矿犯罪,对其不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成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黑0381刑初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成某某已向相关部门缴纳了违法所得及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成某某在2016年非法采矿40880立方米,涉案金额122640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予以追诉,此后继续多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价值数额应全部累计计算;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4、代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陕0502刑初14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代某某未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代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但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脱逃,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又再次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代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5、黄某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湘0182刑初25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某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其中黄某情节特别严重,陈亚军、胡立波、范兴旺、喻建强、李宽情节严重,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黄某、陈亚军、胡立波、范兴旺在共同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喻建强、李宽在共同的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黄某、范兴旺、李宽均有前科,胡立波、喻建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胡立波到案后,规劝同案人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立波、范兴旺、李宽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立波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6、李某某、黄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桂1024刑初3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李某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黄某某退出部分赃款,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黄某某的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7、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湘0725刑初4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8、林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赣0521刑初11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二年内曾因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了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的行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刘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鲁0681刑初25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犯罪,酌定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0、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鲁1321刑初17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管理法的规定,在未获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妨害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刘某某与刘某刚、肖某烈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11、吕某某、滕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黑0227刑初7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吕某某、滕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吕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滕某某系从犯,坦白。故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2、谭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粤02刑终217号。
【裁判要旨】谭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出资入股共同非法开采瓷土矿,是共同犯罪,依法应将同案犯潘康握转卖瓷土矿销售金额计入犯罪数额。谭某某负责日常生产工作事项,事后共同分赃,行为积极,作用主要,系主犯。故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3、于某某、于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鲁1323刑初42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于某某、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于某某、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村非法采矿销售的18万元,其中5万元交给该村委,其余13万元用于支付修路费、占地补偿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属于其违法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4、赵某某、付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1)赣1022刑初12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赵某某、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销赃得款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前预谋,分工明确,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故意明显,作用相当,没有主次之分,均系主犯。故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5、于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1)吉0323刑初36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采挖草炭土并向外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其已经对采矿行为造成的耕地毁坏进行修复,并已经验收合格,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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