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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案例裁判要旨(律师实务)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诈骗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案例裁判要旨(律师实务) 在司法实际中,诈骗犯罪被判处适用缓刑的案例并不常见,但是并非所有诈骗

诈骗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案例裁判要旨(律师实务)(图1)

诈骗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案例裁判要旨(律师实务)

在司法实际中,诈骗犯罪被判处适用缓刑的案例并不常见,但是并非所有诈骗犯罪均不可以适用缓刑,以下是诈骗类犯罪适用缓刑的相关案例,供学习参考。 一、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之一,同时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的,一般会适用缓刑

1.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案例1:陈某某、颜某某、王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1002刑初87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与普通诈骗罪量刑时有所区别,是从犯,是坦白,已退赃,认罪认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洪某认罪认罚,且其没有参与催讨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一并认定为诈骗罪为妥,是从犯,坦白,已退赃,认罪认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洪某某、刘某、潘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是从犯,坦白,适用缓刑。

2.在上个案例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基础上,被告人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更加应当适用缓刑。

案例2:陆某、陈某、刘某、张某、周某、刘某1、汪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84刑初6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刘某、张某、周某、刘某1、汪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叶嗣康关于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庭前已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岳某关于被告人陈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刘某、张某、周某、刘某1、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3.虽然有犯罪前科,但有些法院也会根据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以及积极退赃的行为从而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3:金某某、包某某、潘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1123刑初2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包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在参与诈骗王某、蓝某、叶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2、董某某在参与诈骗共同犯罪中以及被告人刘某3在参与赌博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包某某、刘某2、刘某3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傅某某、董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傅某3、潘某、刘某3、包某某有追赃、退赃情节,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适用缓刑。但经被告人所在的社区评估后认为适用缓刑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得适用。

案例4:彭某、姜某某、牛某某、仝某某、张某某、刘某4、陈某1、陈某2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兵0502刑初3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彭某、陈某2、陈某1、刘某4、张某某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参与骗取棉花款数量与本案查证的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的被告人牛某某、仝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牛某某、仝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4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及八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姜某某、牛某某、仝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彭某、陈某1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证的量刑情节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2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证的量刑情节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姜某某、牛某某、仝某某、彭某、陈某1、刘某4、张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因此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2建议缓刑的量刑建议,因经其所在的社区评估后认为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故对陈某2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5.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且所在社区建议对其社区矫正的,适用缓刑

案例5:江某某、柴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923刑初2号

裁判要旨:柴某某无前科、属从犯、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刘某5、马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马某某所在社区建议对其社区矫正,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柴某某、刘某5、马某某辩护人的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6.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实际获利、退赃、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同时被告人又处在怀孕或哺乳期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更加应当适用缓刑。

案例6:夏某某、王某1、蒋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1002刑初90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1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1是从犯,是坦白,认罪认罚,无实际获利,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某是从犯,是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现已怀孕,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某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某某是从犯,是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现在哺乳期,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池苑、赵理刚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池某、赵某1是从犯,是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鉴于上列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予以适用缓刑。

7.被告人系从犯,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的,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7:张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502刑初30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覃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加入张某1组,在张某1组任小组组员,犯罪金额为233278.54元,在张某1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覃某某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应当核减陈某于2018年6月8日入金的65,000元和被害人孙某于2018年6月7日入金的130,000元元部分的相应损失。因为覃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入职,培训半个月后于2018年6月9日上岗,之前没有参与任何诈骗活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加入张某1组,虽自述入职后有半个月在学习,总共做了一个月,但入职学习并未脱离张某1组,也未离开R公司,对犯罪行为仍起到了辅助和促进作用,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某某从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被告人覃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万元,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在张某2组任小组组员,犯罪金额为157260.5元,属犯罪金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吕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退还赃款10000元,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

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在徐某某组任小组组员,犯罪金额为61883元,属犯罪金额巨大,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还赃款1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共退还被害人杨某赃款20000元,三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廖某某从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

二、被告人系主犯,但具有立功情节或者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也可能适用缓刑

1.被告人尉迟某某、蔡某某虽然是主犯,且没有自首、立功,但法院结合其坦白情节、退赃行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个条件对其适用缓刑,表明目前司法实践逐渐呈现从宽适用缓刑条件的趋势。

案例8:郭某某等11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685刑初4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尉迟某某、蔡某某、贺某某利用星海直播平台,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乙、陆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杨某甲、赵某甲、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均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尉迟某某、蔡某某、贺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赵某乙、陆某某、杨某甲、赵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尉迟某某、蔡某某、贺某某、王某某、赵某乙、陆某某、郭某某、赵某甲、潘某某能够主动退赃,可酌予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尉迟某某、蔡某某、贺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赵某乙、陆某某、郭某某、赵某甲、潘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均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被告人徐某某虽然系主犯,但其退还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结合所居住社区出具的书面意见,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9:张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502刑初30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某在R公司任小组组长,在微信群充当导师,带领组员欺骗、引导被害人去非法交易平台进行“买卖投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徐某某组只有被害人杨某一名受害人,其犯罪金额为杨某的损失61883元,属犯罪金额巨大。该组被告人已退还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杨某,均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退还赃款25000元,也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所居住社区出具的书面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同时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的,一般会适用缓刑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同时具备退赃、取得谅解、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适用缓刑。

案例10:郑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402刑初14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所提李某甲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2.被告人无前科,具有自首、悔罪情节,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经过其所在社区同意,适用缓刑。

案例11:于某某、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302刑初193号

裁判要旨:于某某、王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对其从宽处罚;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于某某、王某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于某某、王某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在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于某某、王某适用缓刑。

四、未表明被告人是否属于主犯、从犯、初犯,仅根据被告人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也可能适用缓刑

1.被告人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

案例12:靳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104刑初1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靳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

案例13:魏某、纪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802刑初11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和纪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有退赔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的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3.被告人潘某2具有坦白情节,并退回全部违法所得,适用缓刑;被告人杨万胜虽然具有坦白情节,但其仅退回部分赃款,不适用缓刑。

案例14:潘某1、韩某某、林某1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727刑初171号

裁判要旨:潘某1、韩某某、林某1、潘某2、韩林、杨万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杨万胜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潘某2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潘某2依法可适用缓刑。

4.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补交了过路费,未造成重大损失,适用缓刑。

案例15:陈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112刑初14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补交了过路费,故本院将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5.被告人积极退赃、提供财产性担保,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愿意落实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案例16:关某等诈骗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吉02刑终322号

裁判要旨:关某、关某1、吕某1拒不退赃,没有悔罪表现。除被告人关某、关某1、吕某1外,其余55名被告人能积极退赃、提供财产性担保,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愿意落实社区矫正的意见,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6.被告人孙某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被告人丛某某、张某5虽然具备上述情节,但由于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未适用缓刑。

案例17:丛某某、张某5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2401刑初4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孙某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7.在某些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不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不清楚时,可以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这也是缓刑从宽适用的体现。

案例18:被告人卓某等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湘1025刑初1号

裁判要旨:本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调查委托函,委托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对郑某是否适宜宣告缓刑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但社区矫正机构以不能提供犯罪记录证明为由而不予调查。但结合本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郑某宣告缓刑。

五、被告人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同时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的,也可能适用缓刑

1.被告人需要照顾多个未成年子女,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预交罚金或者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适用缓刑。

案例19: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706刑初88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已退赔部分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子患有严重疾病,尚有一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的现实情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被告人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适用缓刑。

案例20:王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681刑初2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委托其亲属积极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被告人王某1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

3.被告人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处在哺乳期,系从犯或者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适用缓刑。

案例21:贺某某、杨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304刑初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秦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其平常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有三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其平常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目前正处于哺乳期,对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4.被告人王某甲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且村民联名证明其家庭困难,结合王某甲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22:王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781刑初11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甲在以王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套路贷”系列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在王某的指派和指使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骗取人民币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Q县B乡C村党支部提供的证明,还有11位村民的联名证明。证实王某甲家庭困难,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女儿在大学读书,儿子未成年在初中读书,王某甲80岁的父亲,身患各种老年疾病,一直由王某甲照顾。并且王某甲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王某甲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的建议应予采纳。

5.被告人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情况特殊,结合其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23:邓某某、欧阳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1023刑初2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欧阳某某已向本院上缴退赔款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欧阳某某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且其儿子年幼,父亲郭某现因本案在杭州市乔司监狱服刑,结合其家庭特殊情况,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宣告缓刑。

6.被告人黄某某无子女,需要赡养两位老人,结合其坦白情节、退赃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24: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黔0624刑初55号

裁判要旨:针对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确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已将非法获得的全部款项退还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两次将非法获得的赃款5万元上交思南县公安局,并由思南县公安局将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黄某某以前有见义勇为行为,本性不坏,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无犯罪前科,有过见义勇为行为,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4.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本人还未成家,还要赡养年满75周岁以上的父母,可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已离异未再婚,无子女,父亲79岁,母亲77岁。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没有减轻处罚的量刑依据,对于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同时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的,一般会适用缓刑

1.被告人邱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

案例25:邱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402刑初12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邱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退还,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肖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赔偿损失、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案例26:肖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983刑初24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其愿意接受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肖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系未成年人犯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七、被告人系怀孕妇女或处在哺乳期,同时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的,一般会适用缓刑

1.被告人王某乙系怀孕妇女,且构成自首,适用缓刑。

案例27:李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503刑初22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乙、袁某某系集团一般成员,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实施诈骗8起,涉案金额39430元,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王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系怀孕妇女,依法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人徐某某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也非初犯、偶犯,且主观故意明显,犯罪情节较重,但基于其赔偿损失且系怀孕妇女,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司法实践从宽缓刑。

案例28:徐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2301刑初69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害人李某1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不具有到案的自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徐某某盗刷他人信用卡多达71次,主观故意明显,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所提“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且系正在怀孕的妇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3.两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但由于陈某丙系怀孕妇女,而康某某非怀孕妇女,法院对陈某丙适用缓刑,未对康某某适用缓刑。

案例29:陈某丙、康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821刑初175号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丙、康某某均为客服部业务员,负责与商家聊天充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康某某系初犯、具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因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作出了应从重、就高、严格控制缓刑的规定,为此,康某某的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怀孕在身。

4.被告人张某乙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30:张某乙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甘0402刑初8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乙以诈骗罪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乙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适用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张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八、被告人超过75周岁,同时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的,一般会适用缓刑

1.被告人超过75周岁,且系精准扶贫户、贰级听力残疾人,认罪认罚,已退赔赃款并缴纳罚金,适用缓刑。

案例31:常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726刑初26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常某1的名义注册虚假户口,并使用常某1名字的社保卡从2011年开始至2018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等补助共计10,358.12元人民币,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常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常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其退赔了赃款并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常某某已年满75周岁,且系精准扶贫户、贰级听力残疾人,已退赔赃款并缴纳罚金,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对常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2.被告人陈某3虽有犯罪前科,但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2超过75周岁,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32:陈某1、陈某2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208刑初2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2、陈某3、陈某4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3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4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1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的第一时间未能如实供述,不宜认定自首,应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陈某1、陈某3、陈某4可宣告缓刑;陈某2已满75周岁,应当宣告缓刑。

九、被告人年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同时具备缓刑适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条件的,也可能会适用缓刑

案例33:曾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1525刑初24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年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确因生活所迫实施诈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其违法所得应返还给被害人。

诈骗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案例裁判要旨(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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