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案例,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玉米种子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三方合作经营“华庆105”玉米种子。经种业公司授权,张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代表种业公司,与代理的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孙某某签订委托代繁“华庆105”玉米种子合同。2020年秋,种业公司在孙某某的新疆生产基地将“华庆105”玉米种子筛选运回,并告知孙某某筛选下来的部份作为商品粮处理。事后,孙某某与张某某联系,将筛选下来的部份作为种子使用。二人商定,由孙某某筛选,并将筛选出的1万余公斤玉米运至孙某某在公主岭市天固种业承租的厂房内再次清选。二人在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未经种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张某某私自印刷带有种业公司商标的“华庆105”玉米种子包装袋,交给孙某某,让孙某某将再次清选的玉米按“华庆105”玉米种子进行包装。2021年1月2日,张某某让孙某某在公主岭市,以配货的方式将这些玉米种子运输到嫩江市,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源。经鉴定二人销售的“华庆105”玉米种子是真种子,且符合种子质量标准。案发后,张某某返还张某源货款20万元。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种子是农业发展的“芯片”,是农资产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种子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是维护种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被告人假冒他人种子注册商标的犯罪,是种业领域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实践中,该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还涉及罪数认定问题,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触犯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某、孙某某在未经种业公司委托授权,也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私自印刷带有种业公司商标的“华庆105”玉米种子,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理中认为,涉案种子经鉴定符合质量标准,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以假冒注册商标定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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