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是一种较重的附加刑,属于财产刑。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货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没收这些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摧垮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他们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
本法第59条规定: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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