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诈骗行为,很多人往往会上当受骗,导致自己遭受巨大的损失,那么你知道怎样应对合同诈骗?
(一)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二)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三)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四)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五)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六)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如下:犯罪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否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犯罪是否应受刑事处罚。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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