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决水罪的立案标准,过失决水罪案例
行为人是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决水罪案例
张某、李某、王某原均系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6月初,张某趁着要到东莞市某某村溪头石场铺路之机,为了把石场里的碎石运走卖钱,遂吩咐王某,在石场铺路时叫李某挖堤排水。
2017年6月3日,王某在石场转告张某的话,让李某挖堤排水,并放置排水管,后杨将堤坝挖开约一米宽、80厘米深。当日16时许,在大雨的作用下,堤坝被水冲垮,洪水随即将处于下流附近的印刷厂、豆腐厂及车辆等物品淹没(损失约1000万元)。王某、李某经补救无效,随后离开现场。
2017年6月12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张某、李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过失决水,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决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犯过失决水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人王某虽只负责传话,但其应当知道挖堤排水即是破坏堤坝原有的构造,可能会发生决水的危险,仍代人传话挖堤,存在犯罪过失。被告人王某辩解不构成犯罪,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能坦白交代,其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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