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例及立案标准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例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母某某带领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到盐亭县五龙乡天光村1组江官嘴山坡为当地村民王某某砍树。当砍到江管嘴半山坡下一米多处一根十余米高的树时,母某某负责用油锯锯树,朱某某、李某某用绳子拉树控制树,在树倒下过程中,由于拉树的绳子断了,树砸到下边的35KV石五线40井杆至41井杆处的输电高压线,造成35KV石五线40井杆至41井杆处A相线断开,致盐亭县金孔镇、金鸡镇、八角镇、林农镇、折弓乡、宗海乡、洗泽乡、五龙乡、榉溪乡、等多乡镇45198户农户2013年12月5日9时7分用电中断,直至12月6日18时30分抢通线路,供电中断33.15小时,受影响群众18万人左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766.08元,运营损失71038.29元,案发后母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在砍高压线旁边的树木时,未能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树木倒下时砸断高压线,造成45198户用户电力中断33.15小时,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母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母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意影响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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