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14个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认:“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之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但是检察院组织法要在2019年1月1日起才能实施,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保留的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侦查权要到明年1月1日起才能实际使用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享有的侦查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有必要直接受理的且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此外,近日,检察机关也明确了,修正后刑诉法留给检察机关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使用和相关机构设置的问题还在研究之中,将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同时,保留的侦查权将统一由市级及以上的的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即如果设置专门履行保留侦查权的相关机构,也仅设置在市级及以上的检察机关,县区等一级基层检察机关将不会再设置相关机构,最多是配合上级机关办理相关案件。
由于,检察院组织法要在2019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过渡期内检察机关保留的侦查权,肯定是完全由监察委来执行,监察委本身就享有对全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必然侦查权,检察机关的保留侦查权用词则仅是“可以”。有的地方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应与监察机关共同做好保留侦查权的执行工作,同时,明确的保留侦查权范围是十三种。而且,由于司法人员渎职案件多与贿赂类犯罪交织在一起,同时还涉及到违纪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反贪反读部门转隶后加之刑诉法修改,检察机关侦查手段匮乏,重建强大的侦查体系难度巨大,未来检察机关保留侦查权的行使可能仍以与监察机关协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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