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正后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张,但仍然属于特殊主体;一类是直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人员,另一类是负责指挥、领导生产、科研、作业活动的管理人员。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由于现代化生产分工精细、工艺复杂,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职工和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必然会威胁到生产安全,给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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